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什么更需要专业刑事律师辩护?「非吸律师辩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7-10 | 13505 次浏览 | 分享到:


例如,某人将一笔钱放到银行,存6个月时间后未取出又续存6个月,跟直接存1年时间,其实对于总的金融存款来讲并无差别。不会因为合同从1个变成2个就有双倍的存款金额了。

从司法会计鉴定实务来看,在非法集资犯罪中,一般都是通过司法会计审计鉴定出涉案金额。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鉴定依据是会计凭证,即银行转账记录、存取款记录等,并不是合同。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对于只入金一次,期间并未取出的多次续投的情况,也是仅计算最初一次入金金额。

此外,司法实践当中,各地法院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对于一次性投资到期后不取出,续投的情况,均按照一笔金额计算,并不会进行重复累计计算。

但往往很多地方对于重复计算的金额都是重复计算,这样无形中增大了犯罪金额,也使行为人承担更加严重的责任。

2、挂单、转单、自己及亲友的金额

挂单:我们团队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业务员因为业绩很难达标,其上司或者是公司中不做业务的财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将自己的客户挂在该业务员名下,佣金、提成等由这个业务员转给相关挂单人员。

这种情况,因为存在同一金额的重复评价问题,在审计的时候往往审计不出来,需要行为人与律师一起逐笔核对,进行排除。

转单:还有一种转单的情况就是,前一个团队负责人或者业务员离职,将其客户挂在留职业务员即接单业务员名下。那么这个转单客户之前的投资不应让接单的业务员承担,因为吸收金额是离职人员应该承担的金额。但如果这些客户投资到期后,又继续投资的,重新投资部分应当计入接单业务员名下。

上述这两种情况,因为是私下的约定,并没有显示在外在数据上,所以鉴定人员并不明知。加之,我国刑诉法并没有赋予嫌疑人、被告人的阅卷权,即便是取保候审在外面,也看不到鉴定意见。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律师介入,跟行为人一起分析、研究、排除相应金额。

上述已经讲到,排名影响刑期,所以减掉的金额势必会降低排名,进而影响到量刑刑期。

自己及亲友:很多业务员自己也是投资人,不但自己投资,还把自己的近亲属及好友也拉入一起投资。从目前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自己投资的金额,以及自己亲友投资的金额应当扣减。

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执行比较乱,拿上海为例,上海市高院的指导意见只允许排除“自己及近亲属”的投资金额。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相对较小,仅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其他亲属的投资金额一概不允许排除。

退赔金额:上述三个方面都排除完毕后,自然对于行为人退赔的金额也会有所减少,也减少了行为人退赔的经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