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什么更需要专业刑事律师辩护?「非吸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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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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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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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咨询的当事人并没有搞清楚这两个金额,认为未兑付的金额才是犯罪金额,而仅仅因为自己未兑付的金额比较少而对犯罪行为不予重视。 第一个量刑不均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全国各地区的法院量刑并不均衡,甚至差距比较大。甚至同在上海市不同的区,同样的金额、同样的情节,在宝山区判处4年有期徒刑,而在浦东新区只判处2年2个月有期徒刑。
第二个量刑不均衡:不同案件,相同的金额,量刑完全不同。比如,有的案件整体才2个亿,而有的案件中光一个业务员就有2个亿。前者有可能判处8年有期徒刑,后者则有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 那么影响量刑的金额到底是什么? 其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的量刑不能只看金额,而应该看自己在整体案件中的排名。如,老板最高也就判处10年有期徒刑,紧接着副总-区域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总监-副总监-团队长-业务员,每一个级别都要拉开量刑档次,所以,最终的量刑刑期其实跟排名有关,而并非金额的绝对值。 3、是否属于从犯 从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主犯一般指:起意人员、领导人员、组织人员以及具体实施人员。如全国性的非法集资案件中,“E租宝”集团公司的人员被认定为主犯。各地分公司的负责人的认定并不统一,有的地区被认定为主犯,有的地区则被认定为为从犯。再如,意隆财富的案件中,意隆所属18个部门总经理也被认定为主犯。 所以,分公司负责人的主从犯认定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辩点,是需要律师积极争取的方向。团队经理、业务员一般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从犯。 我们有过研究,同样的金额,主犯的话,可能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从犯的话,则可能减轻处罚在3年及以下量刑。
4、有无自首、立功等表现 《刑法》第六十七条 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大多数情况都会电话通知到案。电话通知到案,被认定为主动投案在司法实践中已无争议。如果属于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加上退出违法所得,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也不会对行为人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