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劳动纠纷处理实务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7-01-01 | 460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

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临时性  不超过6个月

辅助性  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  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工量10%

 

12、非全日制用工

每天不超过4小时,没周不超过24小时。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上海19元)。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13、两倍工资

1.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14、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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