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实业)法定代表人:曹* 执行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任家队***号。
被申请人:上海上*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上*实业),法定代表人:张*汀,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环南一大道475号。
申请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八)项、第一百三十二条、二百零九条、以及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2454号(证据1)、(2008)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49号民事判决书(证据2);
2、请求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案件经过:
2001年4月23日,**村委会、上*实业、*林实业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将**村集体土地租赁给*林实业做仓库用地,租赁期限20年。若遇动迁,动迁利益归*林实业所有”;
2008年1月,上*实业称*林实业拖欠租金,故解除协议;
2008年2月,上*实业起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
2008年6月,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解除合同,*林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及利息。*林实业上诉至第二中级法院。
2009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