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的正确打开方式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7-12-25 | 10505 次浏览 | 分享到:

  
    2. 2015年5月9日,乙公司向贵司转款***万元,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

    3. 2015年5月20日,贵司与乙公司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

    4. 2016年4月份以来,乙公司多次电话联系贵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本次股份转让连带担保人李某先生及其他管理层人员,李某先生及管理层人员均承认回购事实,但以贵司目前资金紧张等理由拖延履行回购义务。

    律师意见:

    1.《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两份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乙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约定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及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贵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况,也不存在法定可解除的情况。

    乙公司已经于2015年5月9日向贵司支付了***万元的股份转让款,并配合贵司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至此,乙公司作为诚实守信的协议一方,已经全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应负义务。

    2. 贵司回购乙公司在丙公司1%股权的条件已经成立,贵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回购义务

    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承诺丙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国内新三板挂牌上市正式申报工作并完成做市商增发股份。如在上述日期前,公司没有完成新三板申报工作及做市商增发股份,受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以年利率10%+本金回购本次股份转让所取得的公司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很明显,丙公司并未在2016年12月30日完成新三板挂牌申报及完成做市商增发股份。《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回购已经成为贵司的义务,贵司应当履行回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