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逮捕山东篡改高考志愿嫌疑人合理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3-17 | 493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这说明用于鉴定的检材在光盘中的命名为“0720远勘”,但是该名称与侦查机关勘验所得的材料名称不一致。根据2020年8月12日《现场勘验笔录

所以警方主打的点大概是: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但不知具体的针对禁止冒用他人身份登陆计算机系统的“国家规定”有哪些?并且把冒用他人身份这一行为归并到“破坏计算机系统”这一类别是否合理?
从以上的内容可知,侦查机关勘验获得的数据被命名为“梦#助手.rar”与鉴定机构用于鉴定获得的检材名称:0720远勘,hash.txt,kk2020-07

回答: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将东方网的网站访问DNS解析到国外的赌博网站的案件,造成东方网10几个小时无法正常运行,被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的内容显示,压缩形成的“梦#助手.rar”文件大小为280MB,但是《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光盘内的文件大小为“4.7G”

接下来,详细讲解本罪,并结合您的问题给与回答。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的内容显示,压缩形成的“梦#助手.rar”文件的SHA256值的四位尾数为727C,但是鉴定机构用于鉴定的检材的SHA256值

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此种情形下,一审法院对于“(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情形未能发现,导致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被采信,进而进行了错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股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类别上,该鉴定意见标明的是“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这说明该鉴定属于“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而根据《关于适用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是应该审查和认定的内容之一,但是本案的鉴定意见中,在(二)鉴定方法中提及遵循的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的鉴定机构在明确鉴定类别属于“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情形下,宁愿遵守与声像资料规范要求无关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