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03日】涉组织领领传销活动案,补充阅卷+会见,今日阳光正好,适合出行,深圳,你好!
    发布时间: 2021-08-03 14:05    

组织领导传销罪刑辩律师,组织领导传销罪员工。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涉组织领领传销活动案】
尽管在刑事规范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对案件的认定作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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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的细化且明确了刑事推定,试图解决困扰司法实务的这一难题,但此类案件在案件的定性、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及犯罪数额的计算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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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辩护空间,可以成为辩方重要的辩点。因此,本文拟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定性、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等相关重要的辩点展开探途

陈晓薇律师简介:

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研究委员会委员,盈科高级合伙人更多>>

行刑交叉案件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与冲突的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与冲突的案件。在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介于传销犯罪与行政案件之间的案件。简言之,就是“一条线”的问题,在这条线之上是刑事犯罪,在这条线之下就属于行政案件,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比如“团队计酬”行为的认定,团队计酬是销售商品为主,以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是传销活动的特别形态,属于行政法调整范畴。但司法实务中团队计酬又很容易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以该罪定性和定罪处罚。虽然这条线是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共同关注的焦点,但决定权却在侦查机关。一旦侦查机关对案件初查后便进行定性,然后按照定性收集证据、整理事实。这种做法是否存在按有罪目标办案的嫌疑?其合理性不无疑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存在刑事推定,既有定罪推定,即对定罪要件中层级的推定;也有量刑推定,即对量刑情节中犯罪数额的推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当然,在罪刑法定的视野下,所有的刑事推定均允许行为人提供反证。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行为人当如何反证自己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又如何证实在频繁的资金往来中,对每一笔资金往来的事实可以辨析呢?这种情况下,专业的辩护律师就是行为人的救命稻草,这也是此类案件的委托辩护率普遍较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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