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被拘能不能保释,非吸离职人员。
否“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这也预示着虚拟货币明确纳入非法集资案件的规制范畴。本文我们从实务案例入手,
【还是非吸案】
下周开庭
提前做好开庭辅导
奉贤看守所周六会见真的很方便
人少空气好
任何一种经历
或喜或悲,或伤或痛,或忧或乐都是修行
保持平常心,慈悲心即可!
业IT币分销系统上线运营并推出IT币锁仓返佣活动,通过上述方式并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回报,诱使社会不特定公众通过IDAX平台购入IT币
【点击阅读真实案例】
据后转入光耀基金IT币分销系统参与锁仓活动,以此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投资款。经审计,2019年11月21日IDAX交易所关闭当日,光耀基金IT币
成功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非吸五年实刑变更为缓刑
对分销系统中尚有IT币211万余枚,折合人民币1,318万元;未到
「非吸律师辩护经典案例」明星企业家涉案非吸,精准辩护终不起诉
定人先从平台商家处购买泰达币,然后使用泰达币在平台上购买IT币,并将IT币转入光耀基金会账户进行锁仓操作,以获取固定收益。
在对于公司的雇佣人员,即便是高管,其参与非吸行为的目的和其所得也与公司老板或实际控制人有本质区别。被雇佣人员符合从犯的法律
【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律所高级合伙人,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索平台上的IT币是与新加坡光耀基金会合作,IT币有1个会员体系,叫“日日赚”,每日根据投资量分等级获取不同的收益,还有1个合伙人体系,
江在案例中,IDAX平台吸收资金的方式是通过发行平台币“IT币”来进行的。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吸收资金的过程是发行、销售IT币的过程。从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来看,这一过程是通过“币币交易”来完成的,而不是直接吸收资金。集资参与人证实,其先向平台的OTC商家购买USDT,再使用USDT购买平台的IT币完成入金。这一吸收资金的方式类似于发行股票、债券吸收资金的模式,可以简单概括为“货币→USDT→IT币”。集资人吸收资金的结果是,参与人持有的货币资金通过虚拟币交易转化为平台的IT币,而IT币可以类比为股票或债券,虽然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但在保本付息的过程中,又像股票、债券一样扮演了权益凭证的角色通过本案例,我们也可以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探究立法本意。修订后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使用的是“虚拟币交易”这一动态的表述,而非“虚拟币”这一静态的词汇。区别在于,“虚拟币交易”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揭示集资者通过虚拟币吸收资金的动态过程,即通过双方付出“对价”的方式吸收资金;另一方面也将虚拟币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限定在一定范围,避免文义解释的无限扩张。如果使用“虚拟币”这一表述,则性质完全不同。因为虚拟币本身是内涵外延都比较宽泛的词汇,不同的虚拟币,其价值和性质也千差万别。如果使用“虚拟币”这一表述,则无疑明确了虚拟币可以等同于法定货币成为非法集资的犯罪对象,这会导致刑事立法的不严谨。如果说,USDT因挂钩美元价值具有稳定性可以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现金尚可以进行解释,那么诸如FIL、BTC、ETH或其他通过境外ICO发行的虚拟货币,价值具有极大波动性,显然是无法解释为“资金”的。更何况,我国已出台多项法规明确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的“利诱性”。本案集资参与人证实集资人存在虚拟币“锁仓”以及推出“日日赚”、“月月盈”等保本付息产品的情况。这相当于把虚拟币做成了一款理财产品,集资参与人投入的虚拟币等同于本金,“锁仓”则带有一定“存款”的意味了,而“日日赚”、“月月盈”则是支付固定的利息。因此,这一过程就变成了存入一定虚拟币、在一定期限内承诺保本付息的过程,因此符合非吸罪的“利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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