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吗,羁押必要性谁说了算。
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为期6个月。专项活动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和涉民营企业案优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通过
辩护就是: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
业件因不必要的羁押影响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以及羁押背后所反映的以押代侦、以押代罚、社会危险性标准虚置、羁押必要性审查形式化等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等问题,确定选择三类重点案件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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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项活动选择的三类重点案件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在办羁押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在办羁押案件。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需要这么做」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代理的一起非吸案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通过
票根据统一部署,各地检察机关需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对7月1日前上述三类在办案件进行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对在办未决羁押案件,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
实践中,因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审查逮捕的工作内容区分度不高,导致检察院容易把羁押必要性审查视为二次审查逮捕程序,基本上还是围绕逮捕的证据条件、罪行条件与社会危险性条件展开,得到的结论自然容易如出一辙。
【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律所高级合伙人,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582条规定,对于依申请审查的案件,检察院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的情况和公安机关、法院的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体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执检部门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的优势日益凸显,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相对中立性。侦监部门是审查逮捕部门,逮捕决定即是侦监部门做出的,对自己做出的逮捕决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立场难免有失客观;而公诉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对犯罪的成功追诉,与不羁押相比,羁押明显更有利于追诉犯罪。因此,与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相比,执检部门相对更加超脱,更加中立。二是便利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派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有日常检察工作任务,无论是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还是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与其他部门相比,都更具便利性。三是由执检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在给案件当事人写《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时,笔者欲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中提及的“可能判决无罪”的情形,却发现“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这几个字眼让人无所适从。这时,问题来了。难道一定要是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才可能会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判决无罪吗。如果是因为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的时候误做有罪初判,批准逮捕了可能判决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呢。这种情况下,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并没有发生变化,仅仅是因为侦查监督部门的误批(审查批捕时限为7个自然日,时间比较紧张,出错在所难免),使得“判决无罪”这一可能性的存在。但律师若是援引第十七条第二项作为申请不予羁押的理由,严格来说,会陷入适用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可能判决无罪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我们再来看看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是怎么说的,“侦监部门是审查逮捕部门,逮捕决定即是侦监部门做出的,对自己做出的逮捕决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立场难免有失客观。”笔者认为,自己审查自己,确实不可靠,尤其是一不小心审查出是自己误批,要其知错就改,有点困难。但问题是,因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导致的可能判决无罪的情况,都是依法审查之后发生的客观变化,全然跟审查主体的主观判断无关,审查主体改变自己的决定并不缺乏勇气和动力。既然如此,审查主体就只要侦查监督部门一个部门即可,干嘛还要让执行检察部门去审查羁押必要性,完全没有必要嘛。其实,《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中表明由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使得执行检察部门对侦查监督部门的监督性成为应有之义。就连负责人也说,“由执检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如果侦查监督部门出现误批,执行检察部门予以纠正是没有问题的,这也是让执行检察部门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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