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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讲堂第一期
在上海中心盈科所举办近日来,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被公诉、被定罪的案件逐渐引起注意。人们发现,代理民事案件背后暗藏的刑事风险未必小于刑事律师,稍一疏忽或被认定为与他人共同犯罪。实际上,执业过程中,不论是办理刑案,还是代理民事案件,执业律师都有着方方面面的刑事风险。有些风险,律师只要不去做就可以控制,比如贿赂法官、伪造证据、包庇、诽谤他人,但还有令人难以捉摸、无法抵挡的风险,应当有所注意,防患于未然。
陈晓薇律师简介:
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研究委员会委员,盈科高级合伙人更多>>
2019年8月22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小青作出不起诉决定。林小青是一位律师,曾受聘于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该公司因涉嫌“套路贷”,并被控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林小青因其法律顾问身份被卷入案中。
该案中,公诉人明显是将律师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员,认定律师明知他人从事犯罪行为,还为其代理民事案件或作为法律顾问,这是在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供帮助,应当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庆幸的是,经过审查,林小青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主要行为包括代理公司通过民事诉讼向罗某追讨债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没有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林小青亦并不明知其所从事的法律服务被魏世伟、宋望舟等人利用实施“套路贷”犯罪,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撤回起诉。透过这起案件,我们应当注意到,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存在被作为共同犯罪的刑事风险。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强调的是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故意、共同行为。我们应当认识到,律师执业违法违规的,可以与他人成立共同犯罪,律师身份并不当然具有共同犯罪的刑事豁免权。特别是涉“套路贷“刑事案件,其牵涉的罪名主要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检察机关追究律师帮助他人从事“套路贷“的刑事责任,适用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可以说,这条规定直指律师群体,律师若是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还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便会被纳入共同犯罪的规制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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