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涉电信网络诈骗案】电信诈骗罪怎么判,电信诈骗罪判多少年。
赶到浦东看守所会见
在最冷的关头
送保暖衣服给当事人
今天出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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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出来会见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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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作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案件中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在非法处置行为及危险废物性质已被认定的情况下,其中的危险废物质量将成为辩护突破的关键点。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明知磷化渣应规范处置的情况下,经共谋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屈某、张某、丁某(均另案处理)处置磷化渣共计112吨。被告人吴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案涉磷化渣出厂时是固液混合物,在认定磷化渣数量时应扣除30%-40%的水分。对于该辩护观点法院认为,磷化渣中含有水分并不影响其危险废物的性质,磷化渣及其含有的水分作为整体,无论是在出厂时,还是在倾倒、堆放时,其作为危险废物,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始终存在,故以磷化渣固液混合物整体的数量进行认定,并无不当。对于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例二(2019)鲁1581刑初210号: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丰某在本村西砖窑厂附近建设沥青加工点,利用从被告人康某处购进的废机油渣非法熬制沥青。其间,该点购入废机油渣一百余吨。关于被告人丰某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购入废机油渣一百余吨证据不足,应将废机油渣中水分的重量予以排除”的意见,法院认为,废机油是指机油在使用中混入了水分、灰尘、其他杂油等杂质,也就是说含废机油的废机油渣中本身都包含有水分,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案例一,笔者认为,磷化渣中含有水分的确不影响其危险废物的性质,但并不代表可以将整体归为危险废物。在本案中经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认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酸洗磷化生产线产生的磷化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表面处理废物(废物类别为HW17,废物代码为336-064-17)。其危险特性为T即毒性,结合其废物内容应当进行浸出毒性鉴别并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判断是否具有浸出毒性,而《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中存在以下规定:7.1含水率测定,称取样品50-100g样品置于具盖容器中,于105度下烘干,恒重至两次称量值的误差小于等于1%,计算样品的含水率。含水率作为危险废物鉴别过程中一个必须检测的项目,如将物质含水量归于整体质量则无需单独测定含水量,直接进行浸出检测即可,二者经过鉴别程序显然是可区分的。危险废物的鉴别中对含水率测定也是为了固定检材的含水率,以作为质量认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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