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发票案】最新虚开增值税量刑,增值税发票违法
审查逮捕第三天
赶来余杭看守所会见
周六刚来过
今又来
我是不是得住在杭州啊
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2)丁某某系“甄佰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因“甄佰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 32 号土地因其他债务纠纷被扣押。丁某某本人又欠骆某 11000 多万,为了偿还个人债务,保住骆某的债权,防止这块土地被他人先行申请法院拍卖,于是丁某某串通骆某通过打官司查封这块土地从而保住骆某的债权。丁某某利用自己担任“甄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伪造个人向骆某借款 2000 万元的合同,并以“甄佰公司”名下这块土地作抵押。经骆某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5 年 8 月 11 日,广东惠州市惠城区法院裁定对该块土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查封期三年。2015 年 11 月 30 日,法院判决第一被告人丁某某赔偿骆某 12000 万本息,第二被告人“甄佰公司”以该块土地承担连带责任。后案发。法院认定丁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3)被告人李某、胡某、王某某多次合谋套取公积金牟利。例如,2015 年 11 月,由王某某与马某签订虚假欠条,王某某以此虚假债务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李某从中斡旋,以诉讼方式为马某套取个人公积金约人民币 2.6 万元,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李某虚假诉讼 17 次,涉案金额约人民币 31.25 万元;被告人胡某虚假诉讼作案16 次,涉案金额约人民币 30.25 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虚假诉讼作案 13 次,涉案金额约 23.05 万元。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李某、胡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个月、十个月。上述案件,要么因为行为人的虚假诉讼导致法院错误作出财产保全措施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要么因为虚假诉讼使法院作出了错误判决,要么多次进行虚假诉讼,而严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本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却仅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总体而言,对于严重虚构事实,诉讼标的额大,申请财产保全而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生产经营,多次提起虚假诉讼,或者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决,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或者威胁他人合法权益的,均应考虑认定为“情节严重”。相反,虚构事实并不严重,诉讼标的额不大,未查封、扣押他人财产,未导致法院开庭审理和作出错误判决,未严重侵害或者威胁他人合法权益,亦未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的,才可以考虑仅适用虚假诉讼罪基本犯的法定刑。
Copyright © 2019-2027 由上海法蟒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www.yuefapai.com/,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律师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沪ICP备19012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