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社会中上海靠谱的律师事务所,浦东哪里找正规的律师
犯罪的都是纯良的普通百姓
不管从事什么职业
都有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那么
就应该反思了
是否是顶层设计出了问题
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换言之,此时的“虚假”并非房屋本身在物理上是否存在的虚假,而是房屋是否已被抵押的虚假,是否具有抵押物价值的虚假。基于同样的理由,将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作担保的,将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作担保的,都应当认定为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存在疑问的是,行为人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产权证明,但该产权被法律规定不得作为担保的,能否认定为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例如,《担保法》第3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倘若某学校将具有产权的教育设施作为抵押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能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第二种行为类型?笔者倾向于肯定回答。诚然,行为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本身完全是真实的,但相对于抵押担保而言则是无效的。换言之,由于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可能就教育设施行使抵押权,该抵押物相对于合同对方当事人而言实际上没有任何价值。既然如此,当然也可以认为行为人提供了虚假的产权证明。同样,这里的“虚假”,并不是指行为人对教育设施这一不动产的产权证明本身是虚假的,而是在抵押的有效性方面是虚假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提供了真实的足额担保,却没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想法,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事后转移担保物,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行使担保权的,则不能认定为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这种合同诈骗行为,如果不符合前四项中的其他规定,就只能适用兜底规定。实践中常见的一类犯罪是:骗取汽车后伪造相关证件,再利用骗取的汽车与伪造的相关证件骗取他人现金。类似这种通过欺骗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前行为)再进行贷款诈骗(后行为)的案件,司法机关的处理存在明显分歧。有的法院认为,前行为成立诈骗犯罪,后行为不构成犯罪;有的法院认为,前行为不构成犯罪,后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有的法院认为,前行为与后行为均成立诈骗犯罪,但两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罚;还有法院认为,前行为与后行为均成立诈骗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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