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0日】11.30-12.1两天全天开庭 有事麻烦留言
    发布时间: 2020-11-30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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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本文结合多年来办案过程中所见所闻,以及同行之间的信息交流,谈一谈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容易陷入的误区和经常发生的错误,希望能对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提供一点指导或帮助:

一、案发前,无积极寻求律师帮助的意识。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都存在初查过程,受审查对象基本都明知自己已经被调查。案发前,如果行为人能打消疑虑,马上寻求律师的帮助是为最佳。此时只要实事求是的对专业刑辩律师讲清事实,律师会帮您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案件基本走向、在正式接受调查时可能面对的种种情况和困难,尤其是面对办案单位的“三板斧”,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合法合理的必要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的避免当事人走弯路,走错路,付出不必要的代价。遗憾的是,大多数当事人及家属因各种顾虑未能在被采取强制措施、调查措施之前接触律师。有些嫌疑人甚至采取一些拙劣的方式方法逃避侦查,自作聪明作茧自缚适得其反,最后追悔莫及。在我执业多年接触的诸多案件中,能够在被办案单位采取调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之前主动来寻求帮助的仅有三例。二、案发后,未在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职务犯罪调查往往是一人出事,殃及池鱼。所谓池鱼就是至爱亲朋。例如,某市一位副市长被调查,老婆、孩子、情人都被要求配合调查,甚至被采取刑事调查措施、双规措施等。这个阶段有几个因素在影响家属的心理导致未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第一,揣测办案单位到底掌握了哪些事实,寻求律师帮助怕把握不好尺度,怕说多了说错了说漏了,担心会产生负作用;第二,认为纪委、监委承办的案件,找律师就会得罪办案单位,这也是一种误解;第三,不排除极少数办案人员灌输“找律师没用”、“配合我们办案尽快交待可以给你减轻处罚”等错误理念,误导当事人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诸多担心是多余的。辩护制度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客观、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保证案件质量。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通过辩护,自首从轻减轻处罚、指控事项减少、涉案金额变小、变更起诉、二审改判的情况屡见不鲜。当然,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找到案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突破口,进而依法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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