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9日】代理涉嫌非吸案开庭,检察院当庭变更量刑为6个月,20多天当事人就重获自由啦
    发布时间: 2020-10-29 10:40    

2020.10.29上午非吸打工高管,p2p非吸,p2p平台非吸。

代理涉嫌非吸案开庭

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签署,量刑建议一年

今天当庭排除挂单,转单,续投的重复计算金额

检察院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为6个月

二十几天当事人就重获自由啦!

2020.10.29下午

1.代理职务侵占案,浦东看守所会见

2.代理涉嫌非吸案,浦东看守所会见

2020.10.29晚上

1.整理明天上午代理涉嫌非吸案会见材料

2.整理明天下午代理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会见材料

3.与今天会见的两位当事人家属沟通会见情况

4.与明天将要会见的两位当事人家属沟通即将会见情况

5.修改完善前天开庭的涉嫌网络信息诈骗案辩护词


今天一天靠一个面包撑着

女汉子忙起来,连自己的生病都忘了

今天连拍照打卡都忘了


再忙

每个案件的办案质量绝对不能降!!!

这是我们团队生存发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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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1、「非吸律师辩护经典案例」明星企业家涉案非吸,精准辩护终不起诉

2、「成功案例庭审辩护纪实」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代理的一起非吸案件成功缓刑

 

陈晓薇律师简介:

盈科高级合伙人,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研究委员会委员
5.颜家立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判决书(来源: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2017)新29刑终38号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我国目前关于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唯一法律规定。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方法”,应在实践中通过主客观统一的原则,通过行为人外在的行为、手段等客观方面掌握其内在的主观目的,结合上诉人的合同履行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不履约的原因、事后态度等几方面因素考虑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上诉人颜家立与新疆惠佳农林牧开发中心签订合同后,对该合同的履行持积极的态度。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颜家立在取得土地承包户649000元土地承包款后,有挥霍、携款逃匿等行为的证据。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履行的能力,只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丧失了履约能力,导致无力归还他人财物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故认定颜家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承包费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上诉人颜家立关于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采纳。

6.刘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13)威经技区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某某在涉案河段采沙,依据的是聚成公司和文登市水利局签订的防洪除涝合同,该合同有清淤的施工内容,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丁某某将合同的一部分标段转包给刘某某,刘某某即在该河段清淤采沙,并向当地村委交纳采沙费用,因此,不排除其主观上存在在该河段有事实上的采沙权和流转权的认识。再次,被告人刘某某在与盖某某等人签订合同收取大部分款项后,仍然向当地村委交纳采沙款,并在非法采沙行为受阻后,与盖某某等人续签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各自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说明其主观上有促成合同履行的意图,但由于合同的约定内容违法,导致合同实际无法履行。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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