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一起涉嫌盗窃、妨害公务案】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妨害公务罪立案量刑标准。
冒着大雨去静安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去法院与法官沟通案情,遇到大雨,鞋子裤子全部湿光。中午穿着湿掉的裤子鞋子接待客户。直到现在才开始吃早饭。尽责,专业,是我给自己的标签,也是对每一位当事人的承诺!忙碌的一周开始啦!
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对此,有观点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范围内的便利,与是否享有职权无关。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两条解释中均强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了权力或职权,行为人根本就没有职权的,即使实施了侵吞公共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不构成贪污、受贿罪。所以,可以理解为,在其他罪名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应要求具有职权的存在。综上,主流的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要求享有权利或职权。当然,职权与任职是两个概念,具有职权不等于一定是领导。职权的核心是强调具有职务范围内对财物与事项的管理权力。生产线上的工人其职责仅仅是生产产品,不享有对财物进行管理、支配的职权,因此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其实,想讨论本案的目的倒并不是完全出于想去分析,而是在真相水落石出之际,我由衷地佩服我们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同行,他们工作在法律的第一线,是最早接触“违法犯罪”的正义。更让我肃然起敬的是,他们对于案件的分析以及他们高超的逻辑思维能力,实在让我心服口服。当然对待本案,我也有不认同起诉意见的地方,比如为何定未遂而不是中止,明明王甲是出于个人的意志而放弃犯罪,而非意志以外的原因。当然,这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但却是我们后期为犯罪嫌疑人去争取“减轻处罚”或“不起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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