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12日】应朋友再三要求,帮其代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为上海五官科医院
    发布时间: 2017-06-12 10:20    

应朋友再三要求,帮其代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为上海五官科医院。医疗纠纷咨询律师,医疗事故代理律师,专打医疗事故的律师。
回想本人当年耳鸣,也被这个医院坑的不小。这一次连本带利算回来立案材料多达500页,加上电脑,真是考验我的劳动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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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所涉范围较广,分别为(一)食盐;(二)烟草;(三)药品;(四)非法放贷;(五)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六)非法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七)非法经营外汇;(八)非法开展电信类业务以及(九)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包括1.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2.生产、销售赌博机;3.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4.私设生猪屠宰厂(场);5.删除信息或发布虚假信息等。三、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本罪立案追溯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确定。但随着司法解释或者新归入犯罪行为的范围扩大,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不同的领域而不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就非法放贷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非法放贷行为中的立案标准其实,放贷行为在2012年并未入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回复称: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7年06月12日】应朋友再三要求,帮其代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为上海五官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