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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在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其他类型案件中,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也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认为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宜随意作出此认定。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xx康非法买卖外汇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案号:(2017)粤20刑终20号〕为例,在此案中,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其所犯的非法经营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对于该类非法经营犯罪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有规定。综合本案非法经营犯罪的经营方式、违法所得等具体情节,不宜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改判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综上,在不存在虚拟盘的情况下,借炒原有贵金属及大宗现货为名发展客户进行类期货交易的行为,依法确属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认定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个案时作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缺乏依据,辩护律师可以此作为切入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以上是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围绕非法经营期货案件发表的观点,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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