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邀参加扬子鳄刑辩联盟“非法证据排除新规研讨会”,上海刑事律师全程收费多少,上海市著名律师前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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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3月份,被告人苗某红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了神木县店塔镇吴安村路旁五间彩钢房,购买了油罐、加油机、油泵等储油抽油设备,向他人出售柴油,至2016年8月31日,苗某红以每吨3400元至4200元不等的价格从河北、山西、榆林、陕西鑫德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处多次购买柴油约366吨,约434318升,价值约1336755元,后以零售的形式向府谷县建新煤矿等煤矿上驾驶“三改四”车的工人出售,出售约272008升,价值约1089109元,获利60000元。在非法经营期间被告人苗某红于2016年7月初至8月底以月工资3000元雇佣被告人段某柏为其帮忙,被告人段某柏在明知苗某红非法买卖柴油的情况下,仍帮助苗某红销售柴油。2016年8月31日,神木县公安局会同榆林市安监局在苗某红储油地当场查获柴油23.8吨和1155.43公升。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红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许可经营的情况下非法进行柴油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柏在明知苗某红非法进行柴油经营活动,仍然帮助苗某红进行柴油经营活动,其行为亦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某红、段某柏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苗某红、段某柏及二被告的辩护人均辩称涉案柴油不能满足2015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柴油闭杯闪点≤60℃的条件,且所涉及的经营数额及违法所得不清,被告人苗某红、段某柏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段某柏的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段某柏并非买卖柴油的实际经营者,对被告人苗某红非法经营柴油亦不是明知的,故被告人段某柏不构成犯罪。经查,经榆林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委托榆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所查获的柴油抽样检验,该柴油闪点(闭口)59℃,应属危险化学品。另被告人苗某红、段某柏的供述,证人吴一、于一、董一等54人的证言,柴油统计表、欠条、银行交易流水、银行凭证能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证实被告人苗某红在非法经营期间的买卖柴油数量及其非法所得,亦可证实被告人段某柏在明知苗某红非法进行柴油经营活动,仍然帮助苗某红进行柴油经营活动的事实。故对被告人苗某红、段某柏及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苗某红是非法经营柴油的组织者、管理者,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段某柏明知被告人苗某红非法经营柴油,仍帮助被告人苗某红经营,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段某柏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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