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一起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一早驱车赶往上海市第三看守所会见。
不禁赋诗一首:三看环境真不错,门里门外两重天。一团乱麻我来理,精准辩护我在行。三十天满若出来,三看门口酒当歌!
案例分享:
1、涉嫌提供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刑事拘留,如何判刑?
2、陈晓薇律师应邀参加《刑事合规实务》高峰论坛 与《网络犯罪前沿问题》高峰论坛
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所谓非法经营柴油,一般是指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经营资质而经营柴油。那么非法经营柴油,是否一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呢?一、无罪论实践中,涉及成品油销售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参照两个规范性文件,《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之所以不使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因为其属于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没有柴油。
二、有罪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可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包含:“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同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因此,2006年国务院商务部公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就可以成为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因此经营柴油属于国务院规定的许可。三、有罪前提下的例外在无罪论的观点中,认为无罪的重要前提是《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不包含柴油。但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新增了柴油。柴油就此被认为是行政法规中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证照的情况下,经营柴油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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