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执业这么久,第一次会见遇阻。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律师会见。
昨晚研究案件到凌晨,今早趋车近两个小时才到,以姐的暴脾气,肯定要狂风暴雨了。但是,为了当事人利益,我选择了暂时忍让。
抛开所有情绪,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是律师的执业操守!
法律规定已讲透,录音证据已固定,希望下不为例!---致某部门
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四)起诉书指控高某某等人骗取刘某某、陆某某等人财物的证据材料不足,部分诈骗数额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应当予以扣减。
1、刘某某在2016年7月29日的询问笔录中,称被恐吓到法院起诉,然后向李某某6236***1265银行账号转1400元,刘某某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不能反映支出情况,因此,不予确定具体的资金流向,因此,恳请贵院对诈骗犯罪总数额扣减1400元。2、根据陆某某2016年12月16日的询问笔录,陆某某称其在2016年8月16日用支付宝分别向吴某某的工行卡转款5000元、1000元、4000元、4000元(0098追卷六P21)。但从侦查人员调取吴某某6212***9896的账户明细可知,摘要上显示“陆金中支”的转账款项分别是1000元、4000元和4000元,并不包括陆某某声称的第一次支付的5000元。而2016年8月16日吴某某工行卡收到的5000元,在摘要上记载的是“支付宝转”(0098卷九P25、追卷九P43)。从银行卡明细清单在摘要一栏中的具体且有区别性的描述,可合理推断吴某某工行卡收取的5000元并非来自陆金中。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摘要内容为“支付宝转”的5000元转账是来自陆某某的情况下,关于高某某等人诈骗陆某某14000元的指控仅有被害人陈述为证,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故仅应以9000元认定本起指控的诈骗数额,恳请贵院对诈骗犯罪总数额扣减5000元。3、刘某在2016年12月26日的询问笔录中称:“我的农商银行卡是6230***5538,这是我的工资卡,我的支付宝账户就是我的手机157***7710。我是分两笔转过去的,一笔是2500元,还有一笔是3500元……我就到洛舍镇上的邮政储蓄银行朝对方的账户里打了5500元过去(追卷六P32)。”但刘某并没有指出收款方银行账户的任何信息。根据侦查人员调取吴某某6212***9896的银行明细清单,2016年8月17日刘某曾向吴某某以上账户转款2500元、3500元,但并没有5500元的任何转款记录(卷九P25、26;追卷九P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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