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3月13日】律师思维是律师执业根基!可少有律师具备律师思维,研究律师思维的更是寥寥无几
    发布时间: 2018-03-13 08:46    

律师思维是律师执业的根基!上海打刑事最好的律师,上海刑事金融诈骗比较好的律师。
可惜很少有律师具备律师思维,研究律师思维的更是寥寥无几!但庆幸的是,有人对律师思维进行了系统研究,并结合案件办理实践形式了研究成果!那个人就是我今天有幸在苏州大学与王健法学院精英班的同学们一起分享律师思维的干货课程,反响特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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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伙,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更多>>

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2018年03月13日】律师思维是律师执业根基!可少有律师具备律师思维,研究律师思维的更是寥寥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