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4月26日】一起案件庭审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审判.第一次旁听被撵出法庭
    发布时间: 2018-04-26 17:10    

【第一次旁听被“撵”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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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26日下午13:30分,一起案件庭审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审判。我领取了旁听证,通过了安检,坐到法庭旁听席。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已经核对完毕,突然公诉人说,请合议庭注意核实旁听人员身份,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另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旁听,他们不应该旁听。

         我跟一位资深老律师被法官唤了出来,让我们陈述理由。

        我们抗辩4点:1.两个案件是不同的案件,不存在所谓利害关系;2.这个案件的所有材料是另一案件的证据,即便不旁听,也应当把该案件审理情况附到另一个案件证据中,我们也可以通过法院调取到,限制旁听没必要;3.本案属于公开审理的情况,我们作为另外一个案件的辩护人,并不是法律规定“不得”旁听的情况;4.如果限制旁听,请合议庭给出具书面裁定书,并示明法律法规依据,我们需要复议。

        法官直接回复:1.有利害关系,不能旁听;2.不能复议;3.没有书面的裁定。

        我们随即查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综上,我们非但不属于“不得旁听”的人员,反倒是“应当优先安排”旁听的人员。法官的裁定行为显然没有任何依据,并且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

        目前,我们已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信访文书,希望:1.合议庭能够出具书面的裁定;2.指明不能旁听的法律依据。

        还在等待答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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