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案”当事人一审被判11年!上海好的刑事案件律师,请一个辩护律师大概要多少钱。
我们二审介入,阅回40卷,通宵达旦研究案卷,找出了鉴定意见存在的重大问题。
奔波嘉兴中院,向法官当面讲明本案存在的重大问题。
本来法官已打算10月12日宣判,现因我们的意见被重视,已经由嘉兴中院向浙江省高院请示中。本案延期两个月宣判!
这次我们的法律意见书是创新形式,几张表格,几张图片,一个视频。没想到效果这么好!
以后我们要尽量摒弃文字形式的表达,多用图片,视频!
期待本案的好结果!
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刑事合规委员会委员
在车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中,车某某是受前同事刘某某邀请,加入到新某节能公司开展销售工作。在团队中仅负责后勤和行政管理工作,虽挂职公司营销副总监,但并未参与新某节能公司高层的决策、操作、指挥。车某某在公司履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与公司负责人庄某某、王某文等实施集资诈骗的共谋。车某某自身也有投资购买新某节能公司的股权,出事后和其他投资者一同维权,写信举报犯罪,此后还曾因此被陌生人多次骚扰。恳请贵院考虑上述情节,将车某某的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车某某虽是新某节能公司的营销副总裁,但这仅是挂名的虚职,其并非公司管理层人员,仅负责团队的后勤及行政管理工作。首先,车某某是受前同事刘某某的邀请,与刘某某、盛某某三人一同组成销售团队入职新某节能开展销售工作,车某某于2015年1月入职,新某节能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XX日[1],在车某某入职前新某节能公司就已经成立了。(证据卷三p3 王某文供述)其次,入职公司后,庄某某和张某等人开始进行为期一周的集中培训,车某某对公司的了解完全来源于王某文的介绍以及集中培训中庄某某的讲解[2]。根据会见时车某某所述,其所学专业为护理工作,并非金融专业或法律专业。从其职业经历也可看出,车某某在入职新某节能之前亦无任何涉金融活动相关之从业经历。其对所履职的公司可能涉嫌集资诈骗难以辨别,更不存在与庄某某、王某文等人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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