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湖市一起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8个被告人,34位律师。已开了两天,今天第三天,到现在还在等第二轮辩护,中老年律师的腰都快断完了,关键是等会还要开车回沪。
案例分享:
1、陈晓薇律师应邀参加《刑事合规实务》高峰论坛 与《网络犯罪前沿问题》高峰论坛
2、涉嫌提供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刑事拘留,如何判刑?
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刑事合规委员会委员。
其中,蓝色的内容强调的是律师的独立性,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开展工作,不得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简单来说,就是我来判断什么是你的利益;红色部分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包括要尊重当事人意见,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两者是相互约束的。如果是没有法律和事实基础的当事人的意见,律师恐怕也没办法尊重。那么是不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或者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究竟怎么做,这个规范没有明确,给了律师以选择的空间。那么,究竟应该怎么来做,首先应当做的应该是尽量避免不同意见的出现。具体来说:第一,案件信息的全面、及时告知义务。当事人之所以与律师意见不一致,一方面,专业知识不足,另一方面,案情证据不了解。律师完全可以把这些信息告诉当事人,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当事人了解信息越全面,当事人和律师的判断越一致。刑诉法已经规定了律师可以向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除了在同案被告供述和证言方面最好不直接拿给被告人看,可以转述给被告人,其他都没有问题。这样,双方才能做好配合工作。第二,关键决策时,律师要与当事人协商并引导。比如是否认罪问题。律师不能自己决定,也不能让当事人看着办,而是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几种不同的选择,以及不同选择的后果,然后提出律师认为的最优方案,再让当事人决定。这就像看医生,医生说你可以选择保守治疗,也可以手术治疗,还要告诉你他的建议。但是,决定还是要交给当事人来做。就如陈瑞华教授提出来的,“律师画地图,让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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