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上海港澳台法律事务部。刑事案件律师费50万,上海优秀刑事律师。
刑事证据的“质”与“证”的讲座结束
干货满满
我们愿意把自己的办案经验及思考分享给大家参考
也愿意在讲座过程中分享更多思维层面和方法论层面的个人总结
陈晓薇律师简介:
盈科高级合伙人,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上海律协刑事合规委员会委员
对于这个问题,学过法律大家都明白。一个被认为罪大恶极的人,也不一定就真的是罪人,他也可能被冤枉,不然哪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即使没有被冤枉,确实是他做的,也有可能另有隐情或者可宽恕之处,比如说他可能是正当防卫,存在被害人过错,或者说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即使他没有任何可同情之处,那么他依然有权利委托律师帮他说话,也有权利去质疑控方的证据体系,也有权利要求依照自己的罪行来领刑。而律师就是那个站在被告人一方,帮助他、保护他的人。所以有人会说,律师就是拿钱消灾,替人消灾。这就说到了律师的角色定位。观点一:替人脱罪者。很多人认为律师就是替人脱罪者,律师不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吗?甚至有些公检法机关的人员也这么认为。曾经有位检察官朋友聊天时就说的很直接,律师是拿了委托人的钱的,说的话怎么能信呢?根据这一观点,律师跟被告人是一体的,那么律师当然是信不过的。观点二:公正守护者。也有人认为,辩护律师应当是维护正义的使者,为了正义而战。实践中,有些律师的确以这个标准要求自己,像是有的律师表示,只代理冤案,而且是那种看上去就很明显的冤案,这样做当然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帮助了那些无辜的被告人,另一方面又会给律师本人带来很好的社会声誉,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但是,如果以此标准来要求律师群体,认为律师只应该代理那些指控错误的案件,那些一旦公布出来民众会站在被告人一方的案件,而不应该代理那些看起来就是有罪的案件,这恐怕是对律师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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