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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0-17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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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简介:
盈科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刑事合规研究委员会委员,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

七、二审中,在张胜、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均认为张胜的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湖北省汉江中院仍认为张胜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因为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八、张胜申诉提出:本案从头到尾是一个人为制造的冤案。关鸿威公司的股东只有其夫妻二人,鸿威公司的财产就是其夫妻二人的财产,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湖北高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张胜无罪。
鸿威公司的股东只有张胜和苟某夫妻二人。基于张胜与苟某的特殊关系,张胜在鸿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货款收回后未上账而予以支配,从形式上看其行为侵占了鸿威公司的财产,但张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鸿威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且张胜将该款用于偿还成立鸿威公司时所借的欠款,亦经苟某认可,故此行为本质上并没有损害鸿威公司的利益。因此,虽然张胜采取收入不上账的手段支配鸿威公司货款347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张胜的行为没有损害鸿威公司的根本利益,亦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张胜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