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2月21日】涉嫌"套路贷"审查逮捕阶段辩护成功,当事人可回家过年了
发布时间: 2020-02-21 20:56
涉嫌“套路贷”,2020套路贷立案标准,套路贷无罪案例。
审查逮捕阶段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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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套路贷律师辩护经典案例」“套路贷”诈骗案是怎么让控方2次变更起诉的?
陈晓薇律师简介:
盈科高级合伙人,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被告人只是因身上没钱而向同学张某借钱,拿到钱后还留下电话号码给被害人并称打电话会还钱,说明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被告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以语言威胁并搜身的行为,但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理由是,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语言恐吓威胁的方法,被害人担心将要或日后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被迫交出财物,该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因敲诈勒索罪起点为1000元,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抢劫。理由是,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语言恐吓威胁的胁迫方法,对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迫使其交出财产,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