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一起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开庭前会议。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决。
偶遇楼师兄
案例分享:
1、涉嫌提供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刑事拘留,如何判刑?
2、陈晓薇律师应邀参加《刑事合规实务》高峰论坛 与《网络犯罪前沿问题》高峰论坛
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刑事合规研究委员会委员。
我猜很多有过律所实习经历的怀揣着忐忑的心情准备入行的或者是入行不久还在经历实习阶段的年轻人看到标题,心里已经有几百字的关于事务所和大佬花式压榨新人的小作文甚至是badwords准备向我砸过来了。作为律师,我为什么越来越不愿意带新人。
也是在同一个案子的开庭中,公诉人还提出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质证阶段后期,说“我说的不是他们知道资金的去向,如果他们知道资金的去向,那就构成集资了。”说这段话的背景,是质证阶段我提交了当事人与所就职公司签订购买所代理基金产品的协议打款500万的银行流水。而公诉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其实就是用“非法占有目的”,替换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观故意”。确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集资是构成集资,但辩护人提交相关材料的目的是要证明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一种犯罪,其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具备主观犯罪故意,而辩护律师所提交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委托人以全副身家,甚至拿出父母及家公家婆的全部家底来购买涉案基金产品,以被告人50年的年龄,作出上述行为,完全可以推定行为人不明知其职务行为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不具备任何主观上犯罪的故意。法律规定律师不允许对案件结果进行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案件结果,包括律师道德指引以及行为规范等其他文件中都有提及,也就是说律师对当事人许诺关系稳赢是违法的,是违反职业道德的。所以律师不会对当事人包赢。举个例子吧,当然这个例子可能不太准确,假如你流鼻涕感冒了,去小诊所拿了点感冒灵喝了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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