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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颜建峰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9-09 | 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刑案的办理,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效沟通是至关重要的,包括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所谓有效沟通不是说去勾兑。有效沟通应当从案件证据、法理的角度开展专业化的说服工作,促使公检法能够采纳、接受或参考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在对案情熟悉了解的情况下,方能有的放矢。在阅卷过程中,颜律师发现案件是普陀检察院办理的,当事人被羁押前曾经对侦查人员非常抗拒,侦查人员对当事人的多次讯问过程中,当事人都没有给予配合。

 

出现这种情形难免会对影响检察官的判断,检察官会认为当事人不配合案件的侦查工作,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差,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的概率就比较低。针对这种情况,颜律师将整个案件的卷宗整体研究了一遍。从案件中证据的收集情况,当事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当事人的认罪情况,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等多个角度出发,重新拟定了一张用于取保候审的清单列表,之后,颜律师根据拟定的清单内容,与检察院展开了积极的沟通交流。

 

颜律师向检察官阐述了观点之后,随即口头上又向检察官提出了取保候审建议。检察官回复会认证考虑律师的意见,但还要先向上级汇报再行决定。

 

考虑到他的上级第二分院的相关承办人员也能清晰地听取律师意见,颜律师随后也联系了第二分院的相关承办人员。该承办人员回复说已了解过情况了。

 

后来又与和检察官联系时,颜律师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检察官告知,案件已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表示当事人之前拒不到案,后续也没有如实供述,侦查机关还是不同意取保候审。

 

注意: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与否的是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还是由两者共同决定呢?在实务中,存在侦查机关认为案件处在审查起诉结算,侦查机关不发表意见。然而,因为本案又退回去补充侦查了,所以侦查机关不能反对,故这时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遭遇两难,不能够有效开展。

 

颜律师在得知侦查机关不同意的消息之后,立马联系侦查机关的承办人员,鉴于当事人前期的表现比较差,承办人员认为,既然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最终的决定应当由检察院作出。另外,考虑到当事人最初到案时态度并不好等客观原因,侦查机关表示他们不发表意见。

 

颜律师认为,一般来说羁押必要性审查只有一次立案通过的机会,目前来看本案时机尚未成熟,并不适合申请,不宜盲目申请错过机会。应当在本案补充侦查之后再次递交到检察机关之后,再行申请,这样申请通过的机率更大,也更稳妥。方案拟定后,颜律师决定暂停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工作,等到本案补充侦查结束重新提交给检察院后,再行申请,对此,颜律师也和当事人及其家人积极沟通、解释,也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肯定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