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量刑,上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律师。

如假冒产品被认定为伪劣产品;“次而不劣”的产品被认定为伪劣产品;不符合地方标准的产品被认定为伪劣产品;无法定质量标准的产品被认定为伪
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金额认定如下:
产品等,使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范围不适当扩大,刑事处罚与民事违约、行政违法界限不明。下面笔者就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
1.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伪劣产品没有销售,或者销售者仅购进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可以按被假冒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其销售金额;
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
2.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已有部分销售的,其尚未销售的其余同类伪劣产品,按已销售部分的价格确定总金额;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3.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既有部分实际销售出去的行为,也有与他人签订订购合同的行为,同时也有尚未销售包括签订合同的部分,对此,实际销售的部分根据其实际销售价格乘以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数量之积来计算。签订合同的部分,按照其销售合同上的货款计算。未销售也没有签订合同的部分,按已销售和签订合同部分伪劣产品的平均价格来计算;
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虽然法条将本罪行为主体表述为“生产者、销售者”,一般自然人与单位均可能成为生产者与销售者。其中的“生产者”
4.但如果生产者即是生产者,也是销售者,不能重复计算销售金额;
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则包括批量销售者、零散销售者以及生产后的直接销售者。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
5.如果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了多种伪劣产品,应将各种伪劣产品的销售总额作为其销售的金额。
行为表现为四种: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两高”200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如下表:
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劣商品案件解释》案件解释》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

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
三、影响量刑的因素
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
在司法裁判当中,影响量刑的因素很多,并不单纯是你所说的金额。主要有:
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
1.主从犯的认定。如果是从犯,可以比照主犯减一档量刑。你这里的33万,主犯在2-7年量刑幅度内,从犯可以降到2年以下。
用性能的产品。对于产品是否合格,应按特定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判断,如对本条规定的伪劣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
2.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这些都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3)入罪金额:法条表述的入罪标准为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其中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里的“
3.有无退出违法所得。这是本罪比较重要的量刑从轻的参考。如果能够全额退出,那么也会在量刑的时候从轻处罚。
违法收入”并不是指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而是按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出卖价格计算。难以计算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
4.每一个案件的证据情况都不同,有无定罪的重要证据存在问题,这样也可以以此来换取量刑降低或者从轻的结果。
,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在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不可分地一体化时,
影响量刑的因素很多,看似相同罪名、金额的两个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相差却很远,主要原因是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行为人予以销售的,应就其整体计算销售金额。不管是个体生产、销售者,还是集体生产、销售者,都必须达到这个数额,否则不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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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责任形式: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