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货已经卖出十一万,剩下 二十二万货还没卖出去,这次情况如何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2-03-19 | 275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影响量刑的因素

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

在司法裁判当中,影响量刑的因素很多,并不单纯是你所说的金额。主要有:

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

1.主从犯的认定。如果是从犯,可以比照主犯减一档量刑。你这里的33万,主犯在2-7年量刑幅度内,从犯可以降到2年以下。

用性能的产品。对于产品是否合格,应按特定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判断,如对本条规定的伪劣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

2.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这些都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3)入罪金额:法条表述的入罪标准为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其中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里的“

3.有无退出违法所得。这是本罪比较重要的量刑从轻的参考。如果能够全额退出,那么也会在量刑的时候从轻处罚。

违法收入”并不是指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而是按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出卖价格计算。难以计算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

4.每一个案件的证据情况都不同,有无定罪的重要证据存在问题,这样也可以以此来换取量刑降低或者从轻的结果。

,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在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不可分地一体化时,

影响量刑的因素很多,看似相同罪名、金额的两个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相差却很远,主要原因是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行为人予以销售的,应就其整体计算销售金额。不管是个体生产、销售者,还是集体生产、销售者,都必须达到这个数额,否则不以本罪论处。

原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4)责任形式: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