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行为人财物的。”
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什么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提供的用于担保的票据或产权证明等是否真实?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经济状况及其公司的经营状况怎么样
二、量刑标准
是否有实际履行的能力?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欺骗行为?当事人在收到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实施了哪些行为?当事人如何
依据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最高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基础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了各自的实施细则。现将部分省、直辖市的《实施细则》汇总如下:
处置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的,涉案财产的用途与去向是什么?报案方或者受害方追债时,当事人的态度如何?是积极寻求解决方法还

其次是了解目前办案机关的讯问情况。在侦查阶段,律师是无法查看侦查机关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的,无法预知办案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事实。因此,

在了解案件的客观事实之后,律师还需要通过详细询问当事人向办案机关陈述了什么案情、办案机关对其讯问了几次等方式获知案件的证据事实。具体询
三、辩护观点
问的内容如下:涉嫌的罪名是什么?办案机关每次讯问的内容是什么?是否有特别讯问到某些问题?你是如何回答的?办案机关是否出示过书证、
(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物证或电子数据?这些书证、物证或电子数据具体是什么内容?办案机关有没有要求你在上面签字确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等。通过询问当事人以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明确的侵占他人财物目的性。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不构成本罪。本文案例,行为人之所以无罪,就是因为法院认定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问题可以了解侦查机关目前的侦查动向、办案思路以及可能掌握的证据材料。此外,律师在分析比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后,也能初步了解基本
有人会说,主观上的东西,说了法院也不会信。所以,主观目的的认定不能仅依靠行为人的口供等言辞证据。主观表现都会通过客观行为反应出来,通过客观证据来映射出主观表现才是该事实认定的方法。
师初步了解的案情不一定全面准确,当事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在回答问题时会存在疏漏。当事人疏漏的原因有二:第一,涉及到当事人或其亲属好友
如果在签订合同之时,相对方履行之时行为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取得财物之后积极投入生产等,并没有隐匿逃逸、奢侈消费、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仅因为客观经营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则可以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