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非法经营罪,犯罪金额6万元多,会判刑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11-11 | 4933 次浏览 | 分享到:

,无法做到唯一对应。为了更好的从证据角度推翻办案机关的错误定案逻辑,本律师特向法院申请调取正规期货公司的“日”账单以助查明案件事

辩护人经过依法会见,了解案件经过及了解案件事实并仔细分析了某县检察院的指控逻辑,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案卷材料,发现某县公安局在侦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现行法规下有明确规定的有:

查阶段并未针对张某某、赵某、伍某某在某期货开设的账户下的“期货及期权客户日结单”进行收集并移送至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导致该

其他行为非法经营立案追诉标准表

案移送贵院提起公诉时案卷中并没有该类证据材料。而该类证据对于案件的案件事实的查清以及定罪和量刑均有重大影响。因此,本辩护律师

申请贵院向某期货有限公司调取张某某(账号:15#)、赵某(账号:15#1)、伍某某(账号:15#2)下的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份的“期

为了回答清楚你的问题,陈晓薇律师团队特地整理出来一张量刑表:

一、现有证据表明该类账户是实际接入真实的某期货交易市场的“主账号”, 该类账号有无在期货市场真实频繁交易是证实“是否真实接入期货市

非法经营罪中有关于“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依据不同的行业有不同规定。其中,非法售卖烟草、食盐、假药劣药、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行为均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认定,其他行为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规定予以认定,现总结如下:

按照《起诉书》指控的逻辑,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账号并未在某期货公司真实开设,就可以得出本案中的“交易指令不接入期货市场”的结论,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表

以上逻辑所依照的证据其实是《补充侦查卷》(二)P14中某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期货公司”)出具的《回复函》。从该《回复函》

的内容可以看出:“#F88##9/158#1/158#3/158#6/158#7/158#8/15#006/15#008”账号不是某期货公司的“主账号”,所以无法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已经涉及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很多在一般人眼里并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销售美瞳、pos机帮助套现等的行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即使有证据证明部分账号并未在某期货公司开设也不能得出“交易指令不接入期货市场”的结论,因为只有全部的账号均未在某期货公司开设

可以自行对照,看看涉案的是什么类型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显示,的确存在一些真实在某期货公司开户的交易账号,该类属于#融国际期货交易系统中与真实的期货交易市场对接的“主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