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分别是什么样的罪行?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9-22 | 61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其行为已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骗取贷款罪。到案后,面对铁证,胡某某对自己涉嫌骗取银行180万贷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洛阳银行被骗贷案。犯罪分子用一个从未进行过国际贸易的“皮包公司”,伪造虚假合同、报关材料、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方法,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7月,艾友泽出资2万元通过代办公司的中介所收购河南哈迪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迪进出口”),但该公司实际是贷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014年7月至12月,艾友泽利用哈迪进出口伪造虚假的出口贸易合同,并指使洪某刚与洛阳银行具体联系贷款事宜;谢江流、林某甲提供虚假报关资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核,并由梁涵谷向洛阳银行工作人员解释国际贸易情况;在贷款授信期间,吴某琴、张某华、汪某妙等人伪造虚假财务报表、虚假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构成要件

在洛阳银行要求追加抵押物期间,艾友泽、洪某刚等人隐瞒真相,以借款融资为诱饵,骗取福建竹天下公司提供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0

(一)主体要件

2014年10月,艾友泽指使洪某刚、吴某琴、张某华、汪某妙按照不同分工,以哈迪进出口名义向洛阳银行出具与美国、法国、英国等七个国家相关公司

贷款诈骗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购销发票、发货的船运提单、海关报关单等相关虚假资料后,又提供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发送货物的出口信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依照相关法条,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洪某刚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吴某琴犯骗取贷款罪

所谓串通,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行为人事先共谋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或暗中勾结,互相配合,对虚假材料不做审核,为诈骗行为提供帮助,共同完成实施本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