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指的是无营业执照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8-05 | 2159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吸工商局给办执照吗,法人非吸判刑债务怎么办。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明显高于银行存贷款利率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存款。如上述案例中行为人鸿某某以高达12%至25%不等的月息公开向

借你这个问题,向大家讲清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定。

通过组织召开招商会、推介会、公开散发传单、打电话、发短信、互联网、微信群、发展业务员拉业务等方式以项目集资为由,以支付高利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需要四个要件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上一章的集资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许多重合之处,都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都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性:《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明确:“(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为非法性。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内,可以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有:银行、信托、保险、券商、私募(合法操作的)。其他一概没有得到金融办和央行的金融牌照。

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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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还部分集资款或与集资人签定在一定期限内保证退还被集资人全部集资款的“还款计划书”来说服大多数集资人不再上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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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与被集资人在形式上达成和解协议后,再申请办案机关对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或在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进行辩诉交易,

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

如果还不清楚,那么来看看指导判例中的描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专属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这是判断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均属非法。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