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说法都不能说完全错,在实践当中也的确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不过,决定不仅是一种结果,更是一种过程。这就好像吃饭,饱是一个结果
如果案件金额较大,情节较严重,或者基于家属对嫌疑人的认知,极有可能被陷害、被胁迫、被顶罪,等等。那么这个时候,本着对家人负责的态度,家属就需要找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
但吃什么、吃多少是过程,没有吃这个过程,就不会有饱这个结果。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决定是如何做出来的,做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其次,要区分案件基础。
总不可能拍脑袋就做出来了吧?那样做出来的决定,不仅错误率太高,而且对于司法活动这一代表国家意志的严肃性、权威性的活动而言
什么是案件基础?很多人很茫然。陈律师执业期间,碰到多起案件,是当地律师无法代理的情况。举例说明:A被当地龙头企业指控职务侵占罪,几乎所有的人都跟A家属说,龙头企业老板在当地又是人大代表、又是纳税大户,当地一把手都得敬他5份,公检法更不用说。当地律师哪怕接手本案,也不会选择跟当地龙头企业对抗,因为他们还需要龙头企业提供各种民事、商事案源。再比如:B是外地人,在某地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拘,B是副总经理,他的上级,公司的董事长、懂事、股东等等都是本地人,退掉钱后都没事。而B的辩护思路之一,就是要把这些上面的人拉进来,降低B的排名,进行最轻辩护才能达到效果。很明显,B可能会成为替罪羔羊。上面这些人本地盘根错节,与公检法关系自然不用言说,更有可能找的本地律师就是某位董事长的亲戚,要把这些人拉入案件内,本地律师是绝对不会去做的,因为他们还要在本地执业,不会去得罪上述这些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
这些情况,就是属于案件基础不好,需要外地律师介入。
除极少数累犯、惯犯,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不小心初次犯罪。因此,我们可以说,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和家属,都没有或缺乏跟法律
外地律师因为与本地没有那么多的纠葛,可以大胆、有力地提出辩护观点。还可以申请上级部门,甚至省级、中央级的部门、领导监督办案。最终达到的办案效果也必定不同。
打交道的经验,特别是跟法律实务、跟律师打交道的经验。当人们对某件事、某个群体陌生或者不熟悉、不了解的时候,往往就会顾虑重重

疑窦丛生。重要的是,我们是低头逃避消极应对呢?还是积极认知积极利用呢?不要因为不了解就产生误解和偏见。毕竟,多知多识多用
第三,找有关系的,还是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