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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企业家涉嫌非吸,陈晓薇律师刑辩团队精准辩护终不起诉!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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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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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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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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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团队近日收获了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书。
( 2)
非吸案总经理缓刑案例,非吸员工怎样定为高管,
被告人李某、尹某采用盐酸对螺丝、螺帽进行浸泡加工,后用清水冲洗。两被告人明知工厂废水池存在渗漏情况,仍将冲洗后的废水排入该废水池内,导致强酸性废水被排放至工厂外围。被告人辩称系出于过失,法院判决中未予回应,而是径直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该案中,检察院本已确定起诉,陈晓薇律师团队介入后,将指控金额一千七百多万元降至三百多万,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面谈沟通,最终成功说服检察官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冻
法院明确认定罪过形式的判例如: ( 1) 被告人高某等人采用土法提炼锑品,由于未采取任何有效的环保措施,在提炼锑品的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含砷废水经排水沟渗入或慢流入家属区内的饮水井,致数十位居民出现砷中毒反应、一人砷中毒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斌良、尹旺芝、严小红违
,共
( 2) 被告人卓某某、吴某某在改造浴池过程中,私自将原有的锅炉排烟通道由向上排烟改为向下水道排烟,致使锅炉排放的废气通过下水道溢进被害人卫生间,造成正在洗澡的被害人戴某死亡。经鉴定,戴某系因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法院认定,被告人“轻信不会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后
一、明星企业家成了非吸“主犯”
8
果,不采取任何整改措施。据此,被告人卓某某在主观上已经预见其行为会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客观上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被告人中毒死亡。其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五月的一天,陈晓薇律师的电话响了,接过电话,对面响起一个焦急的声音,“陈律师,您帮我看看,我还有机会吗?”
、邓
( 3) 被告人林某、易某等人将在电镀加工中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加工点后面的土坑及加工点后面的河道内。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即使易某明知其他生产工序存在向外界排放,因污染环境罪为过失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法院认为: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故意一般认为属
案情简介
“天网
于过失,但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本身属于直接故意,这点没有争议。对照本案,二被告人明知电镀废水具有腐蚀性而故意非法排放,应当构成共同犯罪。
通过沟通了解到,电话那头是湖北省某市的企业家L先生,L先生在当地有多个房地产企业,经常与大型央企合作承建业务,在当地属于明星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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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被告人林某甲擅自经营废塑料退镀加工项目,因未配套治污设施,导致重金属废水池被雨水填满后向外溢出,所排含重金属废水超标三倍以上。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放任加工生产的废水向外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前些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某D,自称股票和贵金属市场沉浮多年,可以与L一起短期内实现财务自由。两人一拍即合,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由L出资,D来操盘,收益按照股权比例分成。
8
综上,司法实践中,无论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是污染环境罪,从行为方式上看均包括故意排污与过失排污( 污染物泄漏) 两种情形,至于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心理态度,判例大多做模糊处理; 虽未见有肯定重大环境污染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的判例,但却有判例明确承认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
可是,没想到D不仅拿到了L的投资,并且在借助L在当地的影响力,以L的名义向很多老百姓集资,把借来的钱也投入到股市、贵金属市场以及放贷业务中。不出意外,经过D一段时间的“操盘”,钱亏光了。
点
可以是过失; 在故意与过失并存的判例中,法院均直接认定成立污染环境罪; 虽然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犯罪成立条件发生了变化,在罪过形式上也有论者认为已从过失转变为故意,但总体上看,几乎同样的案情,在犯罪定性上也只是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更为污染环境罪而
最终,L和D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L因为积极筹款还钱,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暂时获得了自由。
平
如前所述,故意说的最大问题在于,导致因疏于管理而过失排污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原本可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论处的情形,现在反而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明显缩小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范围,从而有悖严密刑事法网、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修八》的立法初衷。过失说的致命缺陷在于,将普遍存在的故意排
就在前几日,负责案件的检察官通知他,本案还有10天时间就要结案,最终金额认定为一千七百余万元,让他去做认罪认罚,给他判三缓五的量刑建议,并表示会尽快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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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的情形排除在环境污染犯罪处罚范围之外,而不符合司法实际。而故意说与过失说的共同不足在于,由于环境法益并不等同于公共安全法益,因而认为过失或者故意排污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可以( 过失) 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危害公安安全罪论
L聘请了当地的律师,也咨询了很多熟识的法律人士,大家都告诉他这个量刑没有问题,都建议他签掉认罪认罚具结书。
,当
处的观点,过于武断,均难免形成处罚漏洞。罪过形式例外说虽然很有见地,但并未说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到底是什么。双重罪过说只是说明污染环境罪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致使在个案中必须具体认定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而不当增加证明难度,影响追诉效率,提高司法成本。
L思来想去,即使判处缓刑,也是有案底的,好不容易积累起来的社会信誉可能就会毁于一旦,还会面临多个项目贷款提前终止,造成实质性的违约,还会影响子女的前途。在L的心里,始终是不甘心,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他才打通了陈晓薇律师的电话。
号称
笔者主张模糊罪过说( 也可谓至少过失说) ,认为,无论有意排污还是因疏于管理发生污染物泄漏而过失污染环境,只要行为人对可能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除非意外事件( 例如完好的排污实施因遭遇地震、海啸等难以预见的自然灾害导致污染物泄漏而严重污染环境) ,均已满足污染环境罪
简单了解情况后,陈律师马上凭借丰富的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了初步的看法意见:
点牛
第一,模糊罪过说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责任主义。张明楷教授提倡的“文理规定说”认为,应将刑法第 15 条第 2 款中的“法律有规定”,理解为“法律有文理的规定”,即,法律条文虽然没有“过失”、“疏忽”、“失火”之类的“明文规定”,但至少应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事故”、“玩忽职守”之类的文理上的根据,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很多金额的计算都有问题,本案的总金额不大,如果能够排除一部分,对于量刑有很大的帮助。这些应该排除的金额主要有:重复计算的金额、法院民事判决已经确定的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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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能够合理认为法律规定了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时,才属于因“法律有规定”而处罚过失犯。应该说,所谓“文理规定说”,并非法律规定,只是一种解释论立场。其问题在于,为什么存在所谓“文理规定”的就可以处罚过失犯,即处罚过失犯的实质根据是什么,“文理规定说”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而且事实上也难以贯
2.本案双方成立公司是为了投资股票、贵金属,后续对外借债也是继续投入到了公司经营投资里,可以考虑从单位犯罪方面去争取,这样个人承担责任相对较小;
通过查
过失犯,即处罚过失犯的实质根据是什么,“文理规定说”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而且事实上也难以贯彻到底。例如,《刑法》第 219 条第 2 款中同时存在“明知”与“应知”的表述,通说仍然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故意犯罪。又如,虽然《刑法》第 304 条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以及第 339 条第 2 款中存在“造成重大
3.检察院近期要起诉,留给我们的时间非常少,律师需要尽快介入。
而
环境污染事故”之类属于过失犯“文理规定”的表述,但张明楷教授还是认为,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罪过形式不是过失而是故意。诚如学者所言,以字面上、形式的条文表述来判断是否属于过失犯罪,缺乏可操作性; “文理规定说”通过形式主义来判断罪过形式,抽离了实质主义的机制功能,不过
听了陈律师的回复,L信心倍增,当即决定委托陈晓薇律师团队,为他的人生一次争取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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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循环论证。因此,不能仅以所谓“文理规定”为据确定具体罪名的罪过形式,而需更为实质的理由。换言之,不能简单地以过失说或者模糊罪过说缺乏所谓“文理规定”为由,而认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如上所述,模糊罪过说从污染环境罪较低的法定刑、修法目的、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司法实践等方面提出了该罪
二、专业精准确定辩护方向
201
此外,虽然我国《刑法》第 14 条至第 18 条规定了责任主义,但责任主义意在强调“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即“责任主义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至少应当具有预见的义务”,而并非要求在具体个罪、个案中必须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模糊罪过说也强调,只有当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至少具有
接受委托后,与L让他之前聘请的当地律师联系对接到了案卷。时间有限,陈晓薇律师团队紧锣密鼓的加起班来。
。其
例如,我国《刑法》168 条第 1 款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168 条第 2 款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 397 条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第 398 条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 399 条第 3 款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案卷数量都非常多,几十卷都是家常便饭。为了尽快完成阅卷,团队律师在本应在家休息的周末组织在律所统一阅卷,并且提出各自的意见。
实际上,
我国 1979 年《刑法》第 186 条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但没有指明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而1997 年《刑法》第 398 条第 1 款中“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不过是强调了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同时,立法者认为区分故意与过失在量刑上没有意义,故而形成了现
经过讨论,陈晓薇律师团队得出下来辩点:
决定将
有的条文表述。此外,1979 年《刑法》第 187 条仅规定了玩忽职守罪,虽然学界坚持认为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应为过失,但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大量的故意滥用职权的案件需要处理,而不得不以玩忽职守罪规制故意的滥用职权行为。1997 年全面修订刑法时,立法者经过充分论证认为,实践中区分故意的滥用职权与
01、涉案金额计算错误1:重复投资应排除
两家B轮增资方的增资金额均被打码,实际增资金额存疑。而点牛金融的国资系背景也被业界定义为“挂靠”关系,
本案中:同一个投资人,一笔借款到期后并未取出,而是另签了一份新的借款合同,继续拿取利息。在本案中是按照合同两笔进行累计计算,导致了相当多的重复投资被算入非吸总金额。
辉时
过失的玩忽职守十分困难,故而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置于同一法条中并适用同一法定刑。立法者如此规定无非是想表明,在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案件中,区分故意的滥用职权与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没有意义。司法解释曾经在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立案量刑标准上做出了区别性规定,以显示罪过
我们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细化点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秩序。结合司法实践,这种投资方式实际只入金了一笔投资,涉案金额只能计算一次。经过排除,实际投资的金额只有400多万。
,因此被
得一提的是,《修八》在第 408 条之一增设了行为方式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据称,之所以“两高”没有为了与第 397 条、第 399 条第 3 款以及第 168 条中的罪名确定保持一致,而将该条新增的罪名确定为“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与“食品监管失职罪”,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介
02、涉案金额计算错误2:民事判决确定的应排除
2016
绍: “这主要是考虑《刑法》第 408 条之一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并列规定,且法定刑完全相同,分别确定罪名没有实际意义; 相反,实践证明,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区分,往往遇到困难、引发争
近百万的
数笔借款早年已经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投资人亦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向公司主张了权利,相应的款项已经执行到位。
协议
议,将本条确定为两个罪名,难免会给司法适用和理论研究人为制造难题,且可能引发不必要的上诉、抗诉或者申诉,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 滥
已经民事确认的金额,不应在刑事诉讼中重复评价。
另外,
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但司法实践中对两罪区分的界限很难把握,很容易产生认识分歧。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往往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或者相
通过大量检索案例发现,各地法院均对于已经民事判决确认的金额,在刑事案件中予以排除,印证了我们的观点。
而点牛
反。为了避免司法机关之间在类似案件的罪名认定上产生认识分歧而影响到有效、及时地查办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两高”将食品安全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合并为食品监管渎职罪一个罪名。这充
03、本案属于单位行为
辉时基
从前述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如果不纠缠于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将会大大提高追诉效率。判决书中之所以有意无意地回避罪过形式问题,也是认为该罪的法定刑并不高,区分故意与过失没有意
L和D的公司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表现:
,因此被
模糊认识论认为,客观事物的普遍联系与绝对运动使得此物与彼物之间没有截然的界限,而是存在着一系列连续的、无穷的、逐渐变化的过渡环节。人类认识的精确性与确定性,实际上是省略了中介过渡环
1)公司管理层集体决策;
2016年1
节的结果,是思维对事物运动相对离散、相对静止状态的反映。而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则是事物普遍联系和绝对运动造成的中介过渡环节在人类意识中的映射。因此,任何事物都会呈现给人类中心意义清晰,而类
2)以公司名义实施的;
协议
属边缘模糊的状态,这种模糊性是必然的、合理的。就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而言,不仅面临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难以区分的问题,而且存在行为人所认识的对象,是基于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传统的人身、财产
3)收益归公司所有。
从点
的损害,还是立足于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环境法益本身的损害的理论分歧。若坚持前者,往往得出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过失的心理态度,但如果坚持后者的立场,则因为只要实施了排污行为通常都会带来
如果能够认定单位犯罪,由单位承担主要责任,L的刑事责任将大大减轻,或可争取到不予起诉。
201
应该说,《修八》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立法修正,“标志着环境犯罪的立法理念的转变,即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环境本位的转变”,意味着“‘环境’本身成为了犯罪的对象,标志着‘环境法益’由此成为了中国环境刑
04、指导L将剩余投资款返还投资人
期内
法立法的基石”。此外,关于污染环境罪所属的犯罪类型,并非学者所称的行为犯、结果犯、实害犯、抽象危险犯抑或具体危险犯,而是一种介于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之间的准抽象危险犯,“严重污染环境”既是
L已目前最看重的是其声誉受损,银行贷款提前终止对他是致命打击。本案如果将金额降下来,几百万的金额对于L来说完全能够承担。L也愿意退赔投资人。
一般
对所排放、倾倒、处置的对象毒害性程度的要求,也是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本身的限定,旨在将居民丢弃生活垃圾以及企业少量排污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因此,相当于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生产、销售
如果L能够完成兑付,拿到投资人的谅解,消除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完全有机会争取在不起诉。
包括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的“足以”,以及盗窃危险物质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要素。若坚持环境本身的无形损害即为“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则故意说虽然能够处罚故意排污的情形,却无法处罚过失排污的情形
同时,我们也把冻结财物的问题,作为本案的沟通方面,希望能够解封,用于兑付投资人。
早在成
( 例如“渤海湾溢油事件”、“福建紫金矿业案”) ,而过失说又无法规制故意排污的行为。因此,唯有模糊罪过说才能准确评价污染环境的各种情形,提高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节省司法资源。
根据上述意见,陈晓薇律师团队连夜拟成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顾不上休息,趁热打铁,直接赶赴湖北某市,预约与检察官当面沟通。
全场加
在自然犯时代,故意与过失因为非难可能性不同,导致法定刑相差悬殊甚至罪与非罪之分别,因而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具有现实意义。例如,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不构成犯罪的
三、精细辩护,排除大量重复计算金额
还有
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 故意) 强奸罪与不受处罚的过失强奸行为( 例如误以为是自己的妻子而实施性交,发现“对象错误”后及时中止性交的情形) 等,区分故意与过失直接关系到罪行轻重乃至罪与非罪。法定犯基
到达湖北某市后,经过事先预约,检察官同意次日上午到他办公室沟通情况。为了保证第二天的沟通效果,陈晓薇律师团队当晚再次就准备发表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点牛
本属于行政违反加重犯。众所周知,行政处罚强调行政取缔的效率而不会关注行为人是故意违法还是过失违法。法定犯作为犯罪,虽然要求存在罪过,但由于在非难可能性程度上远低于自然犯,因而法定刑通
第二天,我们按照预约来到检察官的办公室,承办检察官接待了我们。他开门见山地提出,这个案子在他们看来,不存在任何争议,他已经上报到检委会了,且检委会的领导一致认可,建议我们好好跟L解释清楚,让他早日做认罪认罚,以尽快起诉到法院去。
远高
并不高,即便有的条文区分了故意与过失( 如商检徇私舞弊罪与商检失职罪) ,法定刑也不如自然犯中故意与过失相差悬殊。因此,为了提高查处打击法定犯的效率,没有必要继续纠缠于故意与过失的严格区分。
陈晓薇律师不紧不慢,先递交了一本209页的《L涉嫌非吸案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供承办检察官翻阅。同时,陈律师循循善诱地对我们的法律意见进行归纳性讲解,本案确定罪名的基础-非吸总金额存在错误,关于重复投资和民事判决确认的金额要排除,本案系单位犯罪,且L即将全额兑付这些重点事实,并且结合法律意见书,希望能为L争取不起诉。
从官
对于大型公司、企业而言,即便直接责任人员故意排污,但对于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管人员而言,通常承担的是管理、监督过失责任。也就是说,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罪过形式完全可能不一
听完陈律师的意见,检察官放下了一开始的执念,表示他会仔细考虑。但是他也强调,目前某市并没有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起诉的先例,我们案子不起诉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我们还是再次坚持我们的观点,恳请检察官考虑。
主
致。若固守单一罪过形式,可能导致无法全面追究单位污染环境时的刑事责任。实际上,对于公司员工故意排污而追究单位主管人员疏于管理的过失责任的判例并不鲜见。这说明,为了有效追究单位污染环境犯
回去后的第二日,检察官就给陈律师打来了电话,提出对于金额的认定,他完全同意我们的观点,经过排除后,L的全部犯罪金额仅剩300多万元!
查
最近有学者批评指出,相关条文明文规定了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过失犯罪,而且即便兼容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食品监管渎职罪也并非模糊罪过,也应理解为对“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我们的坚持已经看到了曙光。
抵押
后果”的过失犯罪; 同理,在轻信能够避免严重后果“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滥用职权罪依然是故意犯罪而不是模糊罪过; 可见,我国刑法明确区分了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罪的罪
本案的部分法律意见书
住
过形式必居其一,逃避问题的模糊罪过说没有存在空间。笔者认为,我国罪名并非法定,基本属于司法罪名,故完全可能将第 397条概括为不正确履行职责罪,将第 398 条的罪名概括为泄露国家秘密罪。认为食
四、坚持到底,终获不起诉
几乎
如前所述,故意说指责过失说导致不能处罚共同犯罪。事实上,罪过形式除与共犯认定有关外,还关系到累犯、死缓以及对已满 75 周岁的从宽处罚等制度的适用。模糊罪过说并非认为实际个案中不存在具体
,
检察官在电话中也指出,L公司就是为犯罪所设立的,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他目前并不认可。我们当即提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敬业的检察官也给了我们几天的时间。
可
罪过,而是主张在一般情况下无需深究行为人的具体罪过形式。若要适用共同犯罪等与罪过形式有关的制度,应当首先确定判断罪过形式的基准,如行为标准说、结果标准说以及行为兼结果标准说。虽然通说坚
这些也早在我们的准备之中,从介入本案,我们就一直在跟L公司的员工一起梳理公司经营的相关材料。但因为公司经营混乱,文件保存不当,需要将数年的经营记录、账本、合同、发票等全部一笔一笔地核对。比对与其他公司展开贵金属交易业务、借贷业务的情况,最终确定公司开展的其他业务也具备了相当大的规模性,足以证明该公司并不是专门为犯罪所成立的,非吸业务也并非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
点牛
持结果标准说,但在具体罪名中如何判断罪过形式实际上分歧严重。例如,如果认为环境本身的损害即为污染污染罪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就会认为只要行为人故意排放了有毒有害物质,对结果至少具有放
我们立马把公司经营情况列出一张表格,让检察官一目了然,后面附上几百页的经营凭证。我们再次将上述证明单位行为的材料递交到了检察官那里,检察官收到后,表示会将相应的情况上报检委会,并会经过讨论后最终确定。
,另
任的态度,但如果认为“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是指造成传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则很可能得出行为人对结果通常只会是过失的结论。本文认为,应坚持环境本身的损害即为“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因此,故意排
经过漫长的等待,检察官再一次联系到了陈律师,会召开一个听证会,邀请全区人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人员参加,要我们告知L好好准备,以最终商议是否对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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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的行为人对结果至少持放任的态度,因而罪过形式属于故意,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如果行为人系过失排污,则应认为罪过形式属于过失,而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只能作为过失同时犯处理。至于累犯、死缓
接到这个好消息,我们立刻告诉了L,并为L起草了一份发言稿,从情、理、法角度出发,以期说服与会人员。而L也不负众望,在听证会发挥非常好,最终检察院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对L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18
以及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从宽处罚,由于考量的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故笔者认为,只有故意排污的才能适用上述制度,在罪过形式不明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排除这类制度的适用。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用这句话来形容本案的代理再贴切不过。
净损失
为了确定争议罪名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开出了各种“药方”,例如储槐植教授等提出的复合罪过理论,李文燕教授等提出的严格责任理论,陈兴良教授、储槐植教授等提出了“罪量”或“定量”因
陈晓薇律师团队提醒:
点牛
理论,张明楷教授提出的客观的超过要素理论,黎宏教授提出的明知故犯论,劳东燕博士倡导的要素分析模式理论,以及周光权教授先后提出的主要罪过论、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理论,等等。近年
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各地在司法实践认定标准不一,没有办案经验的人很难把控全局,进而无法为当事人制定出最好的辩护方案。
担保
所谓复合罪过形式,是指同一罪名的犯罪心态既有故意( 限间接故意) ,也有过失( 一般为轻信过失)的罪过形式,如现行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其主观罪过既可能是故意,又可能
正如本案,当事人已经咨询过很多人,其中不乏当地知名律师、检法人员,但囿于没有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没有人能指出金额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差点导致以一千七百万的错误金额来起诉。
在行业
复合罪过形式说借鉴了国外罪过形式的理论,突破了“非此即彼”的传统思维模式,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也受到学界的普遍质疑: ( 1) 复合罪过形式说基本上属于一种立法论,在立法未作相应修改
本案正是基于陈晓薇律师团队办理大量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经验积累,以及团队律师不畏艰苦,加班加点精耕细作的工匠精神,以及专业刑辩律师坚持到底的决心,才为L争取到了不予起诉的好结果。
杭州
之前,在现行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难有继续发展的空间;( 2) 因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难以区分就将二者混合成一种罪过形式,无疑有逃避解决现实问题之嫌;( 3) 复合罪过形式说打破了刑法总则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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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罪量说认为,罪量是独立于罪体与罪责要件之外的、表明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的数量要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对其具有认识,对于确定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关系,而应当根据行为的故意来确定其罪过形式,如 滥 用 职 权 罪 的 罪 责 形 式 是 故 意 而 非 过失。
应该说,所谓罪量要素,“实质上就是德日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而客观处罚条件有违责任主义,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没有存在的空间; 罪量说会直接导致类似“天价葡萄案”受到重处,而明显有违刑法的公平正义性;罪量说对罪过形式的判断标准实质上是受到大家普遍批判的所谓行为标准说,因而并不可取。
客观的超过要素说认为,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是构成要件要素,但不需要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具有认识( 但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与希望或放任态度,“造成严重后果”便成为超出故意内容的客观要素,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 危害结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只应存在于有双重危害结果的犯罪中。
客观的超过要素说虽有新意,但也存在明显缺陷: ( 1) 由存在主观的超过要素概念,推出也应存在客观的超过要素,在思维逻辑上明显存在问题; ( 2)所谓“双重危害结果”,其实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 (3) 认为对所谓“客观的超过要素”只需要存在预见可能性,然而,只需要存在预见可能性的实质属于过失,却认为罪过形式仍属于故意,不过是循环论证且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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