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我看新闻联播的时候,屏幕上全是文字,虽然播音员还在读,但从心理上感觉看着就很吃力。画面跳转到视频的新闻后,感觉整个人都轻松多了。所以,文字-语音-视频是一个递进的过程,律师往往用的最多的是第一种,但语音和视频其实更容易被人接受。
(5)涉嫌犯罪的事实和法理分析
事实上,区分二者并不容易。例如所谓北京首例虚假诉讼案:被告人曹某起诉其子曹磊,要求法院将其已去世的妻子齐凤霞名下的一套房产全部判归其所有。为此,被告人提交了伪造的关于“齐淑明(其岳母)死亡时间和子女情况”的派出所证明材料,并且在开庭当日,被告人对自称系“曹磊”本人的某年轻男子未提出异议,并认可其答辩内容。法院认为,被告
律师的工作随时随地、方方面面都被两条线穿着,那就是证据和法律。律师作出的任何分析、得出的任何结论、出具的任何意见都需要证据支撑,需要法律依据。证据需要达到证明标准,法律需要精确到具体的条款项。
该部分首先应该将法律依据放在最前面。嫌疑人触犯了什么罪名,该罪名的具体规定。然后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分别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进行进行逐个对照分析。涉嫌多个犯罪的,每个犯罪均需要根据上述顺序进行撰写。
人曹某伪造证据材料,在明知原审被告并非曹磊本人的情况下进行虚假诉讼,造成原审遗漏当事人、实体处理错误、案件再审,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承办法官撰文指出,在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所捏造的事实主要是两部分:一是被告人曹某岳母的死亡时间被更改至其妻子死亡之前;二是出庭应诉并同意达成调解的被告并非曹某的儿子曹磊本人。
(6)律师建议
提出侦查机关需要侦查的证据,以及证据的可能所在地。证人的信息及证人的联系方式。尽可能提供账户及财产信息等。
问题是,本案是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属于诉讼过程中单纯提供伪造证据材料的情形?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的查明是法院的义务,还是原告人的责任?或者说,如果行为人所伪造的证据材料不是在起诉前提供,而是案件受理后提供,是否影响案件的性质?本来刑法仅处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而不处罚当事人本人毁灭、伪造证
其实公检法,再扩大延伸至我们每一个人,其实都是有惰性的。我们把需要侦查的清单列明,查清哪些事实,需要怎样调查,去哪里查,如果这些都比较具体明确的话,公安拿到报案书时,心情是不一样的。他们的工作相对需要动脑筋的就比较少了,这样也大大提高了立案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