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薇律师刑辩团队又一桩非吸案件无罪辩护获得成功「非法集资类案件无罪辩护实例分享」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19 | 15057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陈晓薇律师团队办理了一起上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当事人被无罪释放。非吸业务员无罪案例,非吸业务员无罪辩护。作案人员冒用他人身份作案的情况极为普遍,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判定作案人员真实身份;作案人员往往操纵多个“黑卡”账户作案,在窃取或骗取钱款后,往往会立即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洗钱在所有案件中,作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地位于长宁区的仅有4件,位于上海市的有9件,其余案件中行为人在作案时均位于其他省市范围内。诈骗类案件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2018年后入学的报考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8年前入学的全日制非法律专业人员可以直接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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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涉案人员中,共有4名未成年人,49名年龄在18岁至25岁间。其中,学生群体涉案比例明显较高,多达41人,主要为大中专院校学生,但不乏名校学生。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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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企业成立初期或开展新业务期间,为了抢占市场或推广业务,常常会开展“补贴”“红包”等各类优惠活动,这些原本是面向消费者或商户的补贴极易成为诈骗的对象。具体情形包括: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陈晓薇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积极有效的及时沟通,通过
27页的专业法律意见书,在报捕前的侦查阶段成功说服承办人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罪结果。
(1)骗取“首单优惠”。例如,行为人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公民个人信息而在网站注册新用户,通过“改机”软件隐藏手机真实设备信息并生成虚假的新设备信息,以此骗取“首次下单优惠”,(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至此,当事人被无罪释放,无犯罪污点,家人得以团聚。
例如某购物网站“刷单”案件中,行为人利用其系网店业主的身份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买主、“刷单”交易的手法,多次骗得购物网站返利优惠券,并陆续套取现金牟利达一万余元。在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涉互联网企业的案件中,盗窃是最常见犯罪之一,主要作案手段系行为人利用企业网站或APP中存在的安全漏洞,通过“负提”的方式(即利用fiddler软件对网站相关数据进行修改,从而实现用户在该网站注册账户内的积分或余额增加
           

再通过微信红包方式或直接提现方式将钱款变现)窃取公司财产。如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被盗案中,行为人得知该公司网站防火墙未能正常工作,网站出现漏洞后,遂前往该网站注册理财账户
一、接案——
主要打消家属根深蒂固“找关系”的想法
互联网金融在近几年迅猛发展,网络小贷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为了快速发展业务,大多数的网贷平台往往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并通过与整容医院、摩托车车行等线下消费平台合作

    七月底的一天,陈晓薇律师在工作时突然接到了一通电话,正是本案的当事人家属。电话中,对方非常焦急,称当事人在家带孩子时,被上海警察以涉嫌犯罪带走,他刚拿到拘留通知书,请陈律师救救当事人。家属的情绪焦虑、压力山大。
在一些电商类互联网企业经营过程中,商家或消费者遭遇诈骗屡见不鲜。并且由于交易场景的不同,诈骗手段呈现多种形式,包括假冒商家诈骗消费者、假冒员工诈骗商家等情形。

            
具体包括:(1)假冒商家诈骗消费者。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消费者订单信息后,冒充商家谎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承诺退款或补偿,套取网络收款账号,给消费者发送付款二维码或链接

陈律师先安抚好当事人家属的情绪,告诉家属,当事人刚刚被上海警方以涉嫌非吸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律师的辩护至关重要,及时介入案件是当务之急。情况紧急,陈律师请家属尽快来律所详谈。
诈骗消费者钱款。(2)假冒员工诈骗商家。行为人冒充电商平台员工或者声称为平台的第三方合作伙伴,向商家谎称可以帮忙获取平台推广或是可以减轻公司对商家的处罚,以此诈骗商家钱款

    当天下午,家属就急匆匆地赶到律所,陈晓薇律师团队进行了接待。通过简单沟通,我们了解到,当事人一直在某A公司人事部门工作,后来A公司的老板另外成立了B公司,开展P2P业务。因为B公司人员紧张,老板派当事人兼职处理B公司的人员招聘、绩效考核等人事工作。后B公司就因为资金无法兑付而“暴雷”。
例如曾在某电商平台任职的行为人唆使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将商家寄往该电商平台用于报名参加秒杀活动的样品包裹截留,对其中的商家及产品信息进行拍照,并利用上述相关照片骗取商家信任

    家属同时也提出了能否找“关系”放人的要求。陈晓薇律师明确告知家属,我们坚决不会去走“关系”,搞勾兑。这么做,只能害人害己。我们团队数十起案件不予逮捕、取保候审、不起诉或者缓刑,均是专业辩护、有效沟通而来,没有一起案件是靠走关系而来。所谓“找关系”,说的直白点,就是去行贿,是犯罪行为。如果没有“关系”而号称有“关系”,则可能构成诈骗,也同样是犯罪行为。切不可走歪门邪道,害人害己。 当事人家属听后,非常认可陈晓薇律师的观点跟态度。 紧接着,在掌握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后,陈律师分析认为,当事人根本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网络购物交易规模日益壮大,消费者关于平台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投诉仍屡见不鲜。随着传统平台打击假货力度的提升,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会向新兴的电商平台转移,从而对平台商誉

    客观上:当事人是A公司的员工,仅根据老板的安排,借调到B公司帮助从事事务性工作,并不参与非吸犯罪的核心业务,也没有任何额外的奖金和业务提成;
产生不良影响。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电商平台的产品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了规制范围,要求电商平台对商户尽到审核义务、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主观上:当事人对于B公司的业务并没有参与,也不明知,并不了解B公司的业务情况,没有主观犯罪故意。
互联网企业特别是一些生活服务类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极大地提升了居民生活便利,但也有不良商家会将一些违法行为加以包装后,借助平台传播,如果相关企业未能及时查处,则容易沦

    因此,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当事人均不构成非吸犯罪。
为犯罪“帮凶”。例如,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因其物美价廉得到了众多消费者的青睐,但也出现过被犯罪团伙利用,借团购平台向嫖客提供卖淫女上门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案件

    我们建议家属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向承办讲清楚当事人所做工作。否则,一旦被检察院批捕,无罪的可能性就会非常小。听了陈律师专业的分析之后,家属放弃“找关系”的念头,当即决定委托我们代理此案。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是,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对外出售并从中牟利。例如某电商平台店铺的员工为谋取私利,将店铺客服的账号
陈晓薇律师提醒:
密码提供给他人,导致该店铺的订单信息大量泄露,并引发多起诈骗案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但还是有人或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或对自己的行为缺乏

    刑事案件中,所谓的“找关系”不但会给被羁押的当事人带来刑事风险,更会给家属带来刑事风险。
足够的法律认识,从而触犯刑律。新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再次重申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期待越来越多的电商从业者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一种内化于心的行业准则。

情况1:“找关系”如果真的找到关系了,那么找关系的人(包括家属和不规范操作的律师)则可能构成行贿罪。“关系”则是公检法的同仁,则可能构成受贿罪、枉法裁判罪等。
一些电商平台的门店运营经理,为提升每月新增门店的指标考核,通过伪造、变造营业执照或者卫生许可证的方式,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线下门店成功在平台上线运营,从而骗取公司奖金

情况2:“找关系”并没有真的找或者找不到,那么家属可能会被骗,所谓帮忙找关系之人(不规范操作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可能构成诈骗罪。

更有甚者,作为“内鬼”与他人里应外合,利用职务之便设立虚假店铺,并通过“刷单”骗取公司补贴。在一些针对消费者或商户的诈骗案中,有的企业员工因为掌握了内部信息,可以轻而易举
二、辩护——
安抚当事人情绪,找一切机会说服承办人员
的获取被害人信任并骗得钱款。例如,某电商平台客服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平台拟处罚商户的名单,私下联系商户,谎称收取一定费用后可以帮助商户逃避处罚,从而骗得大量钱款。

    第二天早6:00,陈律师就奔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这也是陈晓薇律师团队的一贯严格要求,必须在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到当事人。
对于各类电商平台中的商户而言,客户浏览量即所谓“流量”大小直接影响其利润高低,由此催生出以金钱换流量的做法。一种常见方式是商户通过向平台营销人员行贿,从而换取参与平台

           

                     看守所前留影
促销活动机会,这种商业贿赂已经成为电商行业的潜规则。例如,电商平台的营销经理,利用其有权选取产品参与平台促销的职务便利,为部分商家参与平台“秒杀”“推免”等活动提供帮助

    经过会见当事人,与其核实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架构、任职情况、所做工作、主观方面以及提审情况等等。经过整整一个上午的会见,陈律师与当事人详细核实,案情基本与家属描述一致,陈律师也制作了近10页的会见笔录。
收受商家给予的好处费。还有一种更为隐蔽的贿赂方式,即电商平台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帮助亲友的企业入驻平台,并通过资源倾斜,直接获取利润或提成,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此外,陈律师还尽可能安抚惊慌失措的当事人,使当事人看清问题的本质,避免盲目焦虑和不安。当事人的情绪得以平复,这样也有利于律师与其沟通案情。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黑客技术门槛变低,网络犯罪出现职业化倾向,已然形成黑色产业链条。工具开发者、工具应用者和利用工具实施犯罪者都有明确的分工,网络犯罪呈现分工细化

    了解完全部情况后,我们随即准备展开辩护工作:
的态势。此特征在涉互联网企业犯罪中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在“刷单”骗优惠案件中,有专门开发及销售改机软件并传授操作手法的团伙、有专门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团伙;在“负提”类案件中,

    我们的第一步工作就是依据法律规定,及时与承办警官取得联系,并递交委托手续。
有专门发现网站漏洞并传播“线报”的团伙,有专门提供“黑卡”(即他人身份证及以银行卡)的团伙、有专门通过境外赌博网站洗钱的团伙。各团伙通过QQ群等通讯软件沟通,不必面对面交流,

    本案案情虽然清晰,但是第一步工作就非常繁琐。该P2P平台实为借互联网中介服务平台之名的自融平台,也涉及多家关联公司。据了解,浦东、闵行、长宁经侦已经分别立案。为了尽快确定承办人员,我们找到了拘留当事人的派出所电话。拨通后,我们表明了自己的身份,派出所民警告知,当事人的案子由**经侦承办。
因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业务创新和扩张较快,企业对于风险点的预测难以面面俱到,因此容易出现监管盲区。例如在“刷单”案件中,行为人利用平台审核流于形式的漏洞,来骗取平台

    正所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我们查询到**经侦的电话后,连续拨打了近一天的时间,却根本不曾拨通。偶尔会有占线的情况,不难看出,其他同案的辩护人也在焦急地联系案件承办警官。
优惠券或补贴。相关平台在审核过程中,均仅审核商户提交的书面材料,而未对商户实体进行审核,一些不法分子遂利用该漏洞与平台工作人员相勾结,虚设商户在未提供真实商品或服务

    对于侦查阶段的当事人来说,每一天时间都是非常宝贵的,直接决定着案件的初步定性,故侦查阶段常有“黄金三十七天”的说法。 迟迟联系不到承办人员,怎么办?
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电商平台的招商经理因为可以直接决定促销资源的分配,直接影响商户的流量,因此,极易成为商户拉拢、收买的对象。电商平台员工普遍年轻化,很多员工

    第二天上午,在确定**经侦的电话,我们当机立断,放下手边的所有工作,驱车穿越大半个上海,直奔**经侦的所在地。 来到**经侦发现,这里的接待大厅已经被本案的投资人围得水泄不通。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轮到了我们。向接待警官递交代理材料后,我们终于拿到了承办警官的电话。
虽然在基层工作,但其职权可能比一般传统企业的员工更大,容易成为企业反腐的薄弱环节。更需要注意的是,电商平台的商业贿赂甚至也出现了精细化、职业化的特征。从业人员从成熟

    我们当即拨通了承办警官电话,并争取到了与承办面谈20分钟的机会。
的电商平台向新兴的电商平台流动的现象较为常见,但上述人员不仅会带来电商经营中一些成熟、有益的经验,也会将一些不良风气带入新的平台,不断引诱、发展新员工加入某一特定的受贿团伙

    沟通过程中,我们将委托手续递交的同时,将本案的无罪观点一一进行了阐述。承办警官也非常耐心地听取了我们的口头意见,并表示,他们会去提审,进一步核实相关事实。我们趁机提出,在承办警官提审后,我们会递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形成同盟,使得一些企业的定期轮岗机制失效;还有一些工作人员,在离职后利用工作中积累的人脉,成为为商家和平台员工居间介绍、牵线搭桥的“掮客”,形成固定的利益集团,企业的监管

    至此,第一步辩护工作初步完成,通过面谈,我们的大致观点得以传达到承办警官,承办警官关心的问题,我们也有了全面了解。
部门难以查觉。而企业对员工的监督手段较为有限,一般仅能通过合同及公司制度对员工进行形式上的约束,实际上,仍然主要依赖商家的举报。一旦商家与员工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则此类
陈晓薇律师提醒: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企业“内鬼”仍然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来源之一。互联网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会合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少数企业员工往往为了蝇头小利而将相关

    律师辩护工作不仅仅在法庭庭审,辩护工作贯穿在接案后的各个阶段,散落在各个角落,律师要珍惜每一次与承办人员通话、面谈的机会,将对案件的法律意见“重复”地“灌输”给承办人员。
信息泄露给他人。作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法律后果认识不清,他们既不知道自己可能将因此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清楚数据泄漏后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严重损失。

    这是心理学中的重复性暗示,可以引起重视的理论。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一些企业在使用用户信息时,重收集、轻保护,对于用户数据未能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保护或限制,企业员工或商家客服可以随意获取数据,
三、辩护——撰
写法律意见书,全方位多维度阐明无罪理由
甚至可以远程操控,给“内鬼”提供了可乘之机。不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常见“内鬼”,在一些商家骗领补贴的诈骗案中也常有“内鬼”的里应外合,同样存在对法律后果认识模糊的问题。

    **经侦返回后,我们即开始着手撰写《***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

以QQ群为代表的各类通讯群组,具有容纳人数多、信息传播速度快、管控难度大等特点。一些为追求最大程度获得商家优惠而成立的“薅羊毛”通讯群,极易发展成为网络黑色产业群。
陈晓薇律师经验分享:
1.深挖漏罪,追赃挽损。严查细审,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追加犯罪事实,为企业挽回损失。例如潘某合同诈骗罪一案,公安机关认定潘某在预订机票时,利用国外银行卡交易规则

    一份好的法律意见书应该是在结合案情的基础上,从事实、法律、情理的角度综合分析,全面阐述。陈晓薇律师在法律文书撰写方面有深入研究,并形成了一系列实务课程。我们团队的任何法律意见书,都必须有目录,有标题。目录可以让承办一目了然了解律师观点,标题可以节省承办阅读法律意见书的时间。
诈骗某旅游网50余万元。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潘某还在其他网上其他平台预订过机票,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节事实。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潘某采用相同作案手法诈骗网

    我们发给了家属一份详细的材料清单,要求他把上面能找到的全部材料收集齐全,递交给律师。如下图:
上其他平台2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后经协调,潘某家属分别对受害企业予以赔偿,潘某因合同诈骗罪被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陈晓薇律师团队总结的材料清单】
2.追加漏犯,以打促防。针对侵害互联网企业的犯罪手法传播很快、容易模仿、参与者多的特点,检察机关办案时积极与公安机关和被害单位沟通,全面了解案件的侦办过程,排查

整个法律意见书分为三个部分:
有无类似犯罪行为,从细节入手,深挖漏捕漏诉线索。例如在办理“天天红包”系列盗窃案中,检察机关追加逮捕16人,均成功指控,获得有罪判决,对侵害互联网企业犯罪的参与人员普遍

    第一部分就本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我们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了剖析,无论是当事人在公司的岗位与从事的工作,还是当事人对公司业务的了解程度来看,当事人从主客观两方面都不构成犯罪。
3.以案说法,教育预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充分运用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如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后,第一时间在“长宁检察在线”官方公众号推送相关案例解读文章

    第二部分侧重在当事人对本案的态度。我们向公安阐述,当事人到案后对所知的情况均进行了如实、详尽的说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态度非常好。并且当事人表示愿意拿出自己的收入,以弥补投资人损失。
取得良好普法效果;以所办理的涉互联网企业典型犯罪案件为基础, 推送《如此红包抢不得》《“医美分期”,这个美丽的坑为谁而准备》《从“首单”减免到“每单”减免———提供软件骗取首单

    第三部分则阐述了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负面连锁反应,及取保候审的现实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当事人被拘留以后,父母经受不住打击,双双病倒,女儿也面临生活无人照料的境地。这些情况,我们从家属处取得材料后,如实向承办警官反映。
减免的法律评价》等以案说法内容,并被市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平台转发,起到了威慑潜在犯罪人,警示潜在被害企业,教育社会公众的预防犯罪作用。

 历经7个工作日,反复修改六稿后,27页的法律意见书成稿。事不宜迟,当即我们就寄送给了承办警官。

1.主动出击,深入走访调研。为了顺应上海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发展要求,配合实现长宁区建设创新驱动、时尚活力、绿色宜居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长宁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
四、结案——无罪释放,无犯罪污点,家人得以团聚
带头履职,积极开展大调研活动,带领各部门负责人赴拼多多、银联等互联网企业深入调研,详细了解电商平台的运作模式、常见网络漏洞和运营风险等,认真听取互联网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

    法律意见书送达后,我们第一时间跟承办警官取得了联系。为了有效沟通,我们再次前往**经侦所在地。
2.堵漏建制,促进企业发展。高度关注相关案件中反映出的互联网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调研分析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突破创新发展、权益保障

    到了**经侦,经过我们询问接待民警,才得知本案的承办警官正在出差办理其他案件,短时间内无法回来!我们计算了时间发现,如果等到警官回来,案件已临近侦查期结束,有可能会直接报捕!
与合规经营的法治瓶颈。例如针对旅游业互联网犯罪频发的情况,综合分析近年来利用某公司业务平台实施犯罪的案件,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提出相关整改意见,获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回函

    为了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机会,我们向接待窗口的警官说明了本案的情况以及时间的紧迫性。经过据理力争、苦苦哀求等等,我们终于说服了窗口的警官,他向承办警官确认后,告知我们这几天会安排其他同事暂时接替承办警官的工作,到时会跟我们联系。
落实包括企业风险防控体系、强化数据监测、加强员工管理等方面5类17项改进措施,有效帮助企业提升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抵御能力。文章推送、法律咨询、诉讼进程查询

    第二天,即有一名警官联系到了陈律师,表示我们的法律意见书已经收到,我们的辩护意见全部被采纳,认为我们的当事人不构成犯罪,要我们联系家属办理释放手续。
.搭建平台,提升服务水平。采用信息化手段深化司法公开,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网上诉讼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完善“两微一端”等检察新媒体平台建设。公众号“长宁检察在线”已具备

    历经近一个月的时间,当事人终于获得了无罪释放。

律师接待预约、控告申诉申请等功能,并进一步探索增设法律文书公开等功能,逐渐形成“一站式”“全网通”互联网服务平台。进一步联合区工商联等相关单位,健全“长宁区企业家
总结
法律服务工作站”运作模式,指派专人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提升服务非公经济水平。探索开通企业家法律服务热线等司法服务举措,依托视频接访系统等技术,为企业提供更高效的法律

    本案能为当事人成功争取无罪释放,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
1.深化改革、完善组织保障。贯彻司法改革提出的办案组织专业化、扁平化要求,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充分考虑区位特点、服务大局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需求,在“捕诉合一”的检察一部

    一是陈晓薇团队律师专业、丰富的执业经验。团队凭专业、丰富的执业经验,把案件做到前面,把控案件的每一环节,始终贯彻“精准化+精细化=有效辩护”的理念。
2.培养人才,打造核心能力。定期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犯罪领域的新动态开展业务培训,了解最新的技术概念和应用场景;推动建立与网安部门、司法鉴定部门的交流机制,及时

    二是陈晓薇团队律师锲而不舍、尽职尽责的办案态度。为了不错过为当事人争取的最好时机,团队律师多次顶着烈日高温前往**经侦,最终与本案的两位警官建立沟通渠道,最终换来如此喜人的结果。
明确网络犯罪领域相关司法认定标准。充分借助专业院校、互联网企业等资源,强化检察干警“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方面的专业知识,培养互联网领域的检察专门人才。

    三是陈晓薇律师团队受人之托重于泰山的执业理念。当事人的委托,是对团队的认可,也是我们“受人之托,重于泰山”的承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首要目标。无论何种情况,面对何种阻碍,团队也会在按照案件的时间节点完成工作。
3.岗位练兵,提升实务水平。探索分层分类的“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模式,开展入额检察官集中研修工作,组织干警赴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抗辩论赛等岗位练兵活动,建设一支

    四是陈晓薇律师团队不断超越、追求卓越的自我要求。我们对案件的质量要求非常之高,团队律师经常加班加点到深夜,甚至通宵。我们的高标准、严要求并非来自于当事人,而是我们自己不断超越自我,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任何一个接收委托的案件,我们都会百分之百尽全力做到极致!
部分企业员工法治观念淡薄,对于套取补贴、商业贿赂、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缺乏明确的认知。企业在进行员工培训时,应当引入司法专业力量的支持,


    近年来,陈晓薇律师团队为数十起案件中的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 同时,陈晓薇律师团队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已成功为数十位已经逮捕的当事人成功申请通过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得以取保候审在外。挽救了一个个即将破碎的家庭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管理流程,并借鉴司法机关提供的典型案例,梳理监控风险点。对于重点岗位的员工,加大监督力度,可以制定定期轮岗制度或飞行检查机制,防止员工长时间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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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做好技术防护工作,定期进行技术软件的检查维护与更新升级,完善抵御外部攻击的警报和应对机制,建立外部人员发现并提示技术漏洞的奖励机制,及时发现和堵塞技术安全漏洞。充分应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异常数据、异常产品、异常交易的分析检测和预警提示能力,并完善预警后的应对预案,及时止损。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于同一个账号或同一手机号码多次异常交易的,或是存在异常商品信息、物流信息、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可疑商家,应当及时抓取并预警,采取账户封停等措施。对于交易异常情形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 或者在企业互联网平台上发布涉嫌违法犯罪的信息的,应当建立专门处理机制,及时固定电子证据、屏蔽相关信息、开展初步调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当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全面准确地提供电子数据,详细解释交易流程和技术问题,如实报告损失,协助打击违法犯罪。依托司法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和平台,加强办案单位与互联网企业的联系,畅通信息沟通途径,及时反馈企业的司法服务需求,共同研究当前互联网企业创新发展和权益保障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