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港股投资骗局,律师介入挽回损失」陈晓薇律师团队完胜一起港股投资索赔案件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1-10 | 9534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从货币的概念诞生以来,财富的积累便是人类千百年来亘古不变的追求。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金融投资犯罪。有学者认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转换成‘在捏造事实的基础上提起诉讼’。言外之意,在这种行为方式中还存在着捏造事实的行为”。还有学者明确指出,“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两个:一是捏造事实,二是提起民事诉讼,二者结合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要件。”应该说,学界普遍存在根据罪状的文字表述就断言某罪属于复行为犯的现象,如
遂着这样的心理,接连不断地骗局层出不穷,单纯的受害者们积攒了半生的积蓄,一夜之间被人骗走大半,最终的结果也多半是一去不回。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从学者论述和司法实践来看,有关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理解至少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1)该罪是单行为犯还是复行
【法律问题点击咨询】>>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刑法》第 221 条中“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表述,断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实行行为是“捏造 + 散布”;第 243 条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表述,就认定诬告陷害罪的实行行为是“捏造 + 诬告”;第 246 条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表述,就确定诽谤罪的实行行为是“捏造 + 诽谤”;第 291 条之一中“编造爆炸威

近年来,随着A股行情一再走低,投资空间也急剧缩窄,民间资本对于A股投资的信心逐年递减。2014年“港股通”的开通,打通了内地居民投资港股的渠道,加之港股的投资没有涨跌幅限制,可以买涨买跌,可以多方位实现投资增值。于是,很多内地投资者把投资目光放在了港股投资上。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表述,就肯定“编造”也是独立的实行行为;第 292 条中“聚众斗殴”的表述,就坚信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系“聚众+ 斗殴”,等等。殊不知,上述罪名均系单行为犯,“捏造”“编造”“聚众”均不是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只有“散布”“诬告”“诽谤”“传播”“斗殴”。就虚假诉讼罪而言, “以捏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