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研究」如何从瑞幸咖啡事件剖析违规披露,虚假陈述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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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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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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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编造、故意传播的信息所涉内容进行界分。虚假恐怖信息的内容主要是与恐怖活动有关,具体为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即“行为人编造假的要发生的爆炸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陶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生物化学物品泄漏、放射性物品泄漏以及使用生化、放射性武器等信息”。而与之不同,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其内容不涉及恐怖活动,而是与社会秩序直接相关,可能造成社会
三、上诉人陶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2.从编造、传播的信息所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界分。无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还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都不会实际危害公共安全,主要是扰乱
三、中国证监会能否对瑞幸财务造假事件进行立案调查? 社会秩序,就此而言,两种信息具有类似之处,这也是两类犯罪规定在同一法条的原因所在。但是,如果细加区分的话,两种信息可能引发的后果还是略有不同:虚假恐怖信息主要引发 先来看下新旧《证券法》对于境外上市股票的法律规定变化: 群众对公共安全方面的恐慌,担心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发生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此种情形下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很明显,原《证券法》对于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并没有规定管辖权,但2020年3月1日期施行的新《证券法》增加了相关内容。即,只要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本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而虚假信息主要引发群众在社会秩序方面的恐慌,担心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会危及社会秩序,那么在这种相对较轻的危害后果的情形下,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
至此,我国法律正式确立了“长臂管辖”的法律规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不断向人们的生活、工作等各个方面渗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实务界面临大量的新问题、新情况亟待解决。 随着“沪港通”“沪伦通”等境外股票投资平台的进一步搭建完善,境内居民投资境外股票的条件和热情日趋成熟。传统意义上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证券虚假陈述等因涉及区际、不同国家法律的不同,不能很好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次新《证券法》修改弥补了上述立法漏洞。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特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违法所得”与“获利”的界定、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