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研究」如何从瑞幸咖啡事件剖析违规披露,虚假陈述之法律责任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18 | 2196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审法院认为,华锐风电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被告人韩某某、陶某分别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韩某某、陶某犯罪的情节轻微及本案犯罪事实系华锐风电公司自查发现并主动上报监管机关,韩某某、陶某已缴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对其二人所处的罚款,陶某具有从犯、自首情节,依法可对韩某某、陶某从轻处罚。故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陶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的识别与防控、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助于广大法律职业共同体对该二罪名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
陶某的上诉理由为:其对数据造假一事并非明知,仅是怀疑;其系从犯、自首,事后在积极处理公司面临的债务危机时有良好表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定罪免刑。
1.刑法的各个罪名都有其保护的特定的法益,其打击手段亦有其各自的涵射范围,应当严格秉持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在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天平中合理权衡,抛却主观
陶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陶某对数据造假一事并非明知,仅是怀疑;2、公司财务部经理苏鸣并非受陶某指使参与生产部、市场部和客服部的造假行为;3、本案虚增利润数额略高于立案追诉标准,且有部分收入属于提前确认,犯罪情节轻微;4、陶某系从犯、自首,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定罪免刑。
2.在疫情肆虐这一特殊的历史时刻,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除应当根据
韩某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其系自首,已接受行政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定罪免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之外,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罪定罪处罚。前文所述的太原万柏林区警方的公告中,行为人传播的是与疫情有关的交通管制的虚假信息,
韩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韩某某并未指使下属故意伪造吊装单虚增利润,且系自首,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定罪免刑。
根据《防控疫情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解释,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