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之刑事辩护宝典「刑事律师必备」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15 | 111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期原创文章,是陈晓薇律师对于“环境污染罪”有效辩护的相关研究成果发布。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污染环境罪有缓刑吗?3.要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功能作用,促进民营企业加强防范、抵御风险、化解隐患,帮助民营企业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以有力震慑职务侵占行为,

但是记住,产品说明书永远不可能替代法律服务产品本身,产品说明书类似于橱窗展示的效果。这里我联想到广州市律师协会2019年公布的《广州市法律服务产品名录》(第一批)里有很多法律服务产品都缺乏被客户感知的效果。
一、污染环境罪背景介绍

就期货业务而言,国务院于2012年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注意,这是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其中第6条规定“对于客户而言,他去购买一个法律服务产品之前,他通常要先判断这项服务是不是值得购买。我们列举两个方案,第一个服务产品讲明了他们提供何种法律服务,第二个法律服务产品不仅列明了能够提供何种法律服务,还列明了如何提供,以及会有哪些法律成果产生,甚至还有很多典型案例。可以想象,客户大多数会购买第二种法律服务产品因为第二种法律服务产品会提前被客户感知。我们可以把对法律服务产品说明的这部分叫做产品说明书,我认为每个法律服务产品都要有一份产品说明书,
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蔓延,环境污染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如水中月、镜中花,终究不可长久。 我国改革开放40余年,重点强调经济发展,懈怠了环境保护,由此也产生了许多环境污染的问题。但自1982年起我国就陆续制定相关行政法规,以保护环境。2011年开始,我国将破坏环境的行为入刑,以刑法的威慑来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卫生。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但是记住,产品说明书永远不可能替代法律服务产品本身,产品说明书类似于橱窗展示的效果。这里我联想到广州市律师协会2019年公布的《广州市法律服务产品名录》(第一批)里有很多法律服务产品都缺乏被客户感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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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破坏环境相关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如下:
,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2011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规模化、公司化进行期货、期权代客理财、配资活动的网络平台和公司,当然就容易被认定为变相设立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非法期货交易了
2013年—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而对于证券业务而言,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只有一部《证券法》,此外均为证监会颁布的各类部门规章。虽然《证券法》第122条规定
2016年—两高再次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哪些属于证券业务呢?《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券业务为
2017年—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其他证券业务。”其中并没有代客理财与配资!股票配资本质上属于融券融券业务,但现行《证券法》并未将其归类于证券公司专营业务。
2019年—两高三部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于是我们看到,单纯经营股票配资业务的,极少以非法经营获罪,但如果经营方按每笔股票交易收取相应手续费的,则可能涉嫌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刑事政策集中,将可能出现更多的冤假错案。此时,专业刑事律师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专业性辩护,将会对减少冤假错案,为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维护刑法的公平实施起到积极作用。
2019年6月21日,最高院颁布了《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2条“依法审理股票配资合同纠纷
二、污染环境罪罪名介绍
明确股票违规信用交易的民事责任。股票信用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重要业务,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配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交易软件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亦应认定合同无效”至此,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的股票配资业务,在司法审判中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
另根据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显示,其第129条明确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特许经营业务。如新修证券法保留该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2020.6.28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二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
(三)致使大量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
(四)致人重伤、死亡的。
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列表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三、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
1.犯罪主体
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
2.主观方面
,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将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为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
分则条文使用“过失”、“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事故”、“玩忽职守”等用语的,可以认为法条处罚过失犯。所以1997年《刑法》对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表述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是几乎没有争议的,而《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的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其内容也有所修改,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一表述,此时对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形式就开始产生了争议。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因此,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还是过失,可以分为三种学说:过失说、故意说以及混合说(双重罪过说)。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
(1)过失说
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
过失说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能预见,或者尽管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故意说
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
故意说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能够意识到自己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并且放任或者主动追求污染结果的发生。
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
(3)混合说
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
混合说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过失也可以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污染结果的发生,或者主动追求污染结果的发生。
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
3.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
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
会议针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过错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
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故意实施环境污染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企业没有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 者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且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合格后,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导致产生新的污染物质的;
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 不使用验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设施或者不按规范要求使用的;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 防治污染设施发生故障,发现后不及时排除,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
(4) 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后,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
(5) 将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处置,没有尽到查验经营许可的义务,或者委托处置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处置成本的;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
(6)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
(7) 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
(8)其他足以认定的情形。
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 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
4.犯罪对象
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 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
本罪的对象为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如铀矿开采、水冶、精炼,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原子能发电站,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医院、工厂等排出的废水。放射性废气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气体废弃物。由于在原子能工业的生产中或核设施运行中,随着不同的工艺过程均有不同性质的含有核素的排气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废弃物。
,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亦称传染性废物)是指带有病菌、病毒等病原体的废物。其中传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种病原体引起的可在适宜传播途径下对人群有传播可能的感染。《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对传染病作了规定。所谓病原体亦称病原物或病原生物,是指能引起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主要包括病菌、寄生虫和病毒三类。
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有毒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的作用,因而损害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根据我国加入的《巴塞尔公约》,其他危险废物主要是指从住家搜集的废物和从焚化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
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

5.客观方面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
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3)严重污染环境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刑法修正案(八)》已对本条做了修订,并不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可成立此罪。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四、量刑标准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

五、主要辩护观点归纳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犯罪主体之辩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
(1)从犯之辩 对于原本作为自然人单独被起诉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要考虑是否可以转化为共同犯罪,并处于从犯地位。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条对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一种情形的认定不考虑行为人与他人在事前与事中是否有犯意故意的主观联络,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晓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在客观上也不要求具有同一犯罪事实,只要求具有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并且有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就可以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
对于参与犯罪行为,仅按照他人指令、安排行事,或者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可以争取到从犯。依据《刑法》规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即便主犯被认定为3-7年的有期徒刑,从犯也可以减轻处罚至3年以下。3年及以下就可以争取缓刑。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的从犯,还可以争取免除处罚。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单位犯罪之辩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
根据前文量刑标准表格中所列明的自然人与单位犯罪的量刑,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依据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量刑,那么若行为人不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不构成犯罪,或者可以减轻量刑。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单位犯罪之辩,是无罪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重要基础。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
2 主观方面之辩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在过失说、故意说和双重罪过说三种学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无论适用哪种学说,都有可能得到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
例如,当本罪被认定为“故意”时,当行为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或者行为人认为其排放、倾倒或处置的物质不属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时,就不能将行为人入罪。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但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主要依据2019年2月20日起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从有无排污许可证、不按照规范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对待行政处罚的态度、委托处置是否低于市场价、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伪造篡改数据等综合认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3 犯罪对象之辩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即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对于这些物质的鉴定检测必须委托给相关专业机构,大致上有三个步骤: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
(1)对污染物进行取样,过程是否会有产生化学反应而变成另外一种污染物的情况,以及取样标本中混入杂质等情况,这都是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漏洞。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对样本进行检测,前文所列举的取样的两种情况就有可能使检测的结果发生变化,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了鉴定的要求,检测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
(3)判断此污染物是否属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需要依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比对,不排除此污染物其实仅仅是一般废物的可能性等情况。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同时《环境解释》关于“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规定中也涉及污染物的排放量,那么对于此污染物的排放量也需要进行检测,也有成为出罪事由的可能性。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也对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
以下对三种情形分别进行讨论。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4“违法性”之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若无法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找到相应的情形,则不符合违法国家规定的情况,不具“违法性”,而不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此种可能性较小。
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5 行为之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虽然能够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具体说明,但是不能保证这三种行为仅限于列举出来的那些方式,即使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了“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但这个规定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排放、倾倒或处置的判定要求较高,可能还会涉及专业领域的知识,因此,是否属于“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或许也能成为一个有效的辩点。
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
6 结果严重与否之辩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实行行为的结果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列出了十八种情况。在第三条列出了十三种“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
那么,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或者造成的结果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判断变得十分关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鉴定机构的检测数据进行判断,只有符合规定的才能得出“严重污染环境”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结论。否者,仅为行政违法行为,而不能认定为犯罪。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 因果关系之辩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不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可能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
(1)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并不是行为人排放的。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2)由行为人倾倒的某污染物在与其他物质长时间的作用下产生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3)行为人倾倒的某污染物只是一般污染物,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并不会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
在有此种可能性的情况下,对污染物的司法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能就会成为行为人出罪的关键要素。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
8 程序之辩
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
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的鉴定意见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针对检材的提取、运输环境、移送等进行严格审查。
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如,司法实践中,有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直接用塑料瓶在工厂车间的废水桶舀水取样,还有直接在污水排放口舀水取样,这样错误的操作,这样可能使舀水工具污染取样水,并不能保障检材取样的水的原始性。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
还有环境执法案件通常会联合其他部门执法,而取样人并不是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且不具有环境监测资格,直接导致取样主体不合法。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还有取样次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取样的深度,样本数量等都会直接推翻鉴定意见。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
这些程序不合法,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性。环保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又是定罪量刑的唯一重要证据。如果推翻了鉴定意见,因原始现场已经改变,无法再进行重新鉴定,可以争取到无罪或者量刑上减少的良好辩护效果。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参考文献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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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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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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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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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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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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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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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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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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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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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