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诈骗罪成功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效辩护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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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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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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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仔细阅卷后,我们发现,Z的涉案金额果然包括了全部收款金额。然而案卷显示,有的所谓被害人提供的账号根本不存在,有的则认为自己没有被骗,支付的是合理的对价。有的转账行为Z也说不清楚,模棱两可。 我们立即向检察官提出了法律意见书: 1、Z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涉嫌犯罪,也只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因为金额未达到20万,所以,未达到构罪标准; 2、只能计算已报案人可以查证属实的金额,其他未报案人员的金额均应予以扣除; 3、模棱两可的金额,从存疑利益归于嫌疑人的刑法原则出发,也应当排除。
辩护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检察官看了之后,采纳了大部分的法律意见。而金额方面,经过多次沟通后,也成功予以扣除。但是罪名方面,检察官认为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能认定为我们提出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否则, Z就不构成犯罪了,控方的职责是不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的。 下一步,便面临选择,是进行无罪辩护还是进行罪轻辩护。 如果进行无罪辩护,则要继续争取,应当认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么Z没有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追诉标准。 如果进行罪轻辩护,则同意检察院指控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以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尽快推进到法院阶段。Z在年前就可以回家与家人团聚。
经过团队讨论,结合Z和家属的想法,由于Z已被关押近3个月,无罪辩护难度大,且可能导致Z的羁押期限延长。 此时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式,便是走认罪认罚,快速推进到法院阶段。
于是,最终决定,与检察官沟通,尽快推进到法院阶段。 检察院一开始的量刑建议是6个月,但经过我们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并且承诺退出违法所得,终于说服承办检察官将降到4个月,这意味着再过1个月Z便能出来与家人团聚。 最终,在庭审上,法官也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辩护工作以成功告终。
图片来源于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什么区别呢?
本案辩护人认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而控方认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么这两个罪名究竟有什么区别呢?陈晓薇律师团队进行了细化整理如下:
1、相关法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①《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