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律师辩护经典案例」“套路贷”诈骗案是怎么让控方2次变更起诉的?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1 | 776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当事人涉嫌“套路贷”诈骗,陈晓薇律师团队在已经开庭审理完毕之后介入,让控方2次变更起诉,堪称“精细化+精准化”辩护的典范。

同时,也说明了不要迷信检法人员的专业,只要我们律师足够专业,也是可以改变案件走向,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本期原创文章,就将本案的办案过程与各位同仁分享,以期有所裨益。

一、“关系无用”再找律师,亡羊补牢尚不晚

M家属找到我们的时候,本案已经经过了一次庭审,据说已经走完了流程,接下来就是等判决了。

家属跟M都是如晴天霹雳,因为迷信所谓“关系律师”,从公安阶段开始到检察院阶段,都是所谓“关系律师”在帮他们走关系。其中花钱那就不用多说,大家都懂。

直到开庭的时候,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14-15年的时候,加上关系律师的一句“大事不妙”,M跟家属才如梦初醒。

事已至此,M在监室里郁郁寡欢,一个礼拜瘦10斤的速度掉秤。虽然M家属身边还有人继续怂恿她,告知可以到二审再找所谓“关系”,但M家属已经深刻反省了自己,认识到不能再轻信所谓“关系”,必须要找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本案。

M家属与陈晓薇律师团队谈案的那天下午,乌云密布,几乎要下雨。

陈晓薇律师耐心倾听了M家属的所有表达,包括本案案情有关的、无关的事实,以及家属本人的情绪表达。

我们了解到:

基本案情

9年前,M在他人手下打工。本案是以“套路贷”诈骗立案的。目前确定的金额是130余万。另一嫌疑人与M分案,目前还没有开庭审理。M已经开庭审理,本案已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法官当庭宣布择期宣判。

家属心急如焚,律师必须稳如泰山。

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过数十起“套路贷”诈骗案件,我们仅凭经验当即给出如下分析:

1. 本案M属于主犯还是从犯,是本案的重中之重。如果M被认定为从犯,那么刑期就有很大可能降到10年法定刑以下。

2. 本案的认定金额存在问题,130余万,有90万是没有被害人的。对于诈骗案,没有被害人,就不能成案。这部分金额应当扣除掉。

3. 本案是否构成犯罪?这是很多人,包括律师都很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大家凭自己现有的生活常识,都认为只要涉及到了房子,就构成套路贷的诈骗行为。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我们团队就打掉过一起套路贷,在检察院阶段变更罪名为敲诈勒索的案例。

综上,律师要研究证据,在研究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判断有无其他有利辩点。

M家属听完陈律师的分析之后,当即决定委托代理本案上诉。因为一审已经开过庭,所有人都认为已经没有争取的可能性了。

但陈律师基于多年刑事辩护职业的敏感度,提出:因为一审还没有宣判,我们可以在一审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说不定还能对本案产生一定影响。

家属也表示同意。

接下来,就是连续的加班加点,研究案情。

陈晓薇律师再次提醒:

刑事案件中,所谓的“找关系”不但会给被羁押的当事人带来刑事风险,更会给家属带来刑事风险。

情况1:“找关系”如果真的找到关系了,那么找关系的人(包括家属和关系律师)则可能构成行贿罪。“关系”则是公检法的同仁,则可能构成受贿罪、枉法裁判罪等。

情况2:“找关系”并没有真的找或者找不到,那么家属可能会被骗,所谓帮忙找关系之人(关系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可能构成诈骗罪。

陈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中,家属被骗的不在少数。

专业辩护律师在每个阶段都会进行专业、有效的辩护工作,经过的刑事程序不可能再来一遍!

可以说,被羁押人员的命运掌握在家属手里,有时候所谓找关系,错过有效的辩护程序,其实是害了至亲之人。

二、临危受命责任重,有序推进脚步稳

第一步,联系法官。

我们与承办法官联系,法官也很意外,讨论了半天时间,告知我可以提书面的辩护意见,但不可能再开庭将流程重走一遍。

只要有提书面辩护意见的机会,对我们来说都非常开心。因为我们有足够的信心能够打动法官。

与此同时,法官让我们跟原律师对接本案的案卷材料,不用单独再去法院阅卷。

我们之所以第一时间联系法官,是因为对法官的尊重。如果直接递交,可能会引发法官的反感。

第二步,阅卷。

拿到案卷后,就开始了繁重的阅卷工作。

       本案部分案卷

阅卷工作是律师的基本功。陈晓薇律师团队的每一个案件,陈律师都要进行全面细致的阅卷,再由助理律师将阅卷整理成文字版本。

每个刑事案件的代理中,阅卷工作几乎占全部工作的60%以上。阅卷阅清楚了,后面的辩护意见中的辩点是水到渠成的。

第三步,讨论案情,形成辩护意见。

阅卷工作结束后,我们团队开始讨论案情,为最终形成辩护意见做准备。

我们认为,本案中有90万并没有认定被害人,也没有被害人报案,所以,这90万是不能计算在犯罪金额之内的。

退而求其次,这90万是出资人的钱,M并不知情老板没有归还。从老板的口供中可以看出,他与出资人有很多业务合作,存在平账的情况。

至此,我们形成了2份辩护意见:《90万没有被害人,应当排除》、《“跑腿的”不应认定为主犯》。紧接着,就是加班熬夜完成文稿。

第一份是针对犯罪金额的,第二份是针对M作用地位的。两份都很重要,只要一项被法院认同,M的刑期就能降到10年以下。

    团队周末加班讨论案情

     装订成册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中使用图表说明问题

有人会说律师无用,我们要说的是,不专业的律师无用。

有人会说:

律师写的东西检法都不会看。你们每个案子都是几百页的辩护意见,法院会看吗?

我们的回答是:

只有写不清楚的律师,没有不爱看律师辩护意见的承办,因为没有想刻意办错案的承办。参考律师意见,对他们来说也是防止自己办错案的重要方面。

三、控方第1次追加起诉,庭审全场愕然

我们的辩护意见递交出去后,期间多次与主审法官联系,均无任何消息。

一天,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让律师去拿《变更起诉决定书》。检察院将90万元的人员追加为被害人。但也全部在我们的预料之中。紧接着,法院安排了开庭。

庭审前,因为拿到了《出庭通知书》,所以得以会见到M。跟M分析了本案的全部情况,证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我们的辩护思路,M表示非常认同。此时,M已经从找关系的梦中清醒,一再表示需要专业律师的辩护。


    陈晓薇律师会见当事人

紧接着就是紧张的庭审。

公诉人宣读完变更起诉决定之后,我们当即将早已准备好的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抛出,并当庭递交了《共犯人员不应认定为被害人,作案成本应当被追缴没收》的辩护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案中,***作为共同参与人员,为实施犯罪行为投入的资金应当认定为作案成本投入,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并没收。而不能将***列为被害人,将本应没收并追缴的作案成本投入,变更为合法收入,予以发还。

如果本案认定***为被害人,那么,对犯罪进行资助的行为将得到司法认可,将会被合法化,这无疑会成为一个帮助犯罪分子洗钱的行为!***投入犯罪的成本变为合法财产发还,该笔钱很有可能又会被用于对其他套路贷犯罪的资助,那么司法到底是打击犯罪,还是资助犯罪?

打击套路贷是当前的政策导向,套路贷行为仅为浮于表面的犯罪现象,真正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实为隐藏在犯罪背后,为犯罪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没有资金支持,就不会有套路贷犯罪。打击套路贷,更应打击其背后的出资行为。

再看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如果本案***的出资行为被认定为合法,将会使得某些隐蔽在犯罪之后的资助行为更加猖獗。目前香港问题久持不下,就是因为背后有资金源源不断地支持,这些背后的资金支持,才是助推犯罪的重要因素,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将其合法化!

2. M并没有参与后续的卖房环节,并不能决定也不清楚售房款的流向,对于该笔90万元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庭审中,公诉方对于我们的辩护意见很显然是很意外,于是乎,法庭休庭。

我们又进入到了无尽的等待之中。但所幸时间并不久,我又收到了法院的电话,让我们去拿《变更起诉决定书》。

四、控方第2次变更起诉,并未查清事实当庭判决

因为***系所谓套路贷的出资人,其出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合法,所以检察院庭后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最后查明,该笔90万已经归还,所以变更起诉。

暂不说一个刑事案件决定一家人的命运,办案人员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单纯从办案草率角度来看,对于套路贷严打的司法环境下,也不能脱离法律基本规定,为了打击、为了案件数量而立案侦查起诉判决。

注:变更起诉书中用语也变为实际出资人,而不是被害人

不多久,法院安排开庭。但因为疫情影响,辩护人在法院阶段的会见次数已经用完,再有新的出庭通知书也不能安排会见。无奈......

法院也不让阅取全部案卷,不让庭前核对证据、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保障?无奈......

这次开庭,主要针对本案的犯罪金额进行查实,以免再出现“幺蛾子”,法院选择了当庭判决。

我们当庭提出了本案的诸多问题:

1. 4处推断定罪;

2. 6处资金共计30余万去向不明,不能推定给M及老板;

3. 本案买房人与M等人并没有共谋,房屋是被害人亲自谈价,不能按照评估价格认定房价,应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实际交易价格也是当时的市场价;

4. 控方当庭提出***不认可90万已经归还,检察院已经让公安对***的伪证行为立案,所以,本案并未查清***的90万到底有没有归还。

5. M的违法所得并没有查清,严重影响其退赃以及后续的追缴等。去掉90万元,从本案证据来看,本案全部共非法所得20余万元,指控M非法获利40万元,什么逻辑?老板自掏腰包给M吗?

还有很多细节,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但是可以看出,公权力的强势与蛮横。

最后,判决中并没有认定金额,直接判决M有期徒刑10年。判决生搬硬套“套路贷”的法律规定,将已经撤销起诉的90万元中的虚假抵押行为,认定为全案的行为性质,然而,90万之外的借贷并没有虚假抵押的情况。等等

            陈晓薇律师参加第三次庭审

目前,本案我们已经代理上诉:

希望二审能够秉承法律本性,不迎合刑事政策,真正做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战斗还未结束,必将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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