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男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深圳公安局刑事拘留,怎么看?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2 | 5901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检方材料,早在2015年6月3日,李一男就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股票内幕交易罪会判有期徒刑,內幕交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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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指控中,李一男涉嫌内幕交易发生于其在金沙江创投任职期间。检方指控称:李一男在2014年4月,通过其妹夫和母亲的股票交易账户,满仓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300161.SZ,以下简称“华中数控”),成交额达到1148万余元,实际获利508万。他还让其妹妹同期购买该华中数控,成交金额在499万余元,实际获利有236万余元。


华中数控创立于1994年,注册资本约1.62亿元,是首批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公司于2011年1月在深市创业板上市。

检方指控称,李一男之所以选股精准,是因为在华中数控并购重组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华中数控总裁李晓涛多次联络、接触。李一男与李晓涛系大学校友,两人也曾在华为公司共事。

根据庭上信息,2014年2月17日,华中数控邀请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到武汉商谈双方并购重组事宜,双方参会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华中数控于2014年5月27日起停牌,2014年9月11日复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2月17日至5月26日。而李一男及其亲属的交易行为,正是发生在这一敏感期内。

内幕交易罪,是刑法中仅存的2个可以依推定定罪的罪名。另外一个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只要内幕期间,与内幕知情人员有联络、接触,交易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可以推定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甚至,只要认定为“关系密切的人”,不需要有联络、接触的证据,只要交易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也可以推定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本文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讲清楚什么是内幕交易罪?第二部分讲清楚李一男和李晓涛是否均构成内幕交易罪?

一、罪名简介

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内幕信息的人员,该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二、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依法设立的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即2020年3月1日期实施的《证券法》第五十一条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贵的人员。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交易证券、期货的行为会扰乱市场,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但仍然追求或者放任自己行为的发生。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秩序和相关投资者的权益。

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 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对于投资者来说,其投资行为均基于内幕信息之外的各种客观判断。这种投资对于每个投资者都是公平的。如一家上市公司即将被收购,通常情况下,被收购方的股价会上涨,而收购方的股价会下跌,如果行为人了解到该内幕信息,就会加倍买进或者清空卖出,进而非法获利,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2. 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行为人自己不参与或者因为职业关系被限制交易股票、期货的,行为人将所了解、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他人利用该信息从事了相关的交易买卖行为。或者行为人要求、暗示他人去交易相关证券、期货。

3. 不以行为人获利为前提。

本罪的构成要件中不以行为人获利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便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了相关交易行为,最终亏损,也可以构成本罪。

三、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李一男与李晓涛是否都会被刑事追责?

首先,看李晓涛是否能被认定为“内幕知情人”。因为看不到案件证据,暂无法确定。

其次,看李一男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取的内幕信息。是通过窃取、套取、买卖还是其他方式?直接决定了李小涛是否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最后,看二人联系的记录,是否在“内幕期间”。

内幕交易罪,是刑法中仅存的2个可以依推定定罪的罪名。另外一个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只要内幕期间,与内幕知情人员有联络、接触,交易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可以推定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所以,对于李一男认定为犯罪,李晓涛未必构成犯罪。

作者在法蟒专栏文章发表过一篇关于内幕交易的详尽文章,可供研究参考。

内幕交易罪 | 涉港股通内幕交易的准据法适用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