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忠诚协议有效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4-12 | 4303 次浏览 | 分享到:

指一方不忠后,基于违反了忠实义务自愿接受的惩罚条款。实践中,法院大多不会单独受理婚内忠诚协议的诉讼,因此该惩罚应以不忠行为导致离婚为前提设立。

不同的忠诚协议,惩罚内容也是多种多样,可能存在排除抚养权探视权、强制离婚、人身伤害、剥夺财产等约定。但是,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对于强制离婚、排除抚养权等涉及身份权属的约定,本应按照相应法律予以调整,合同中即使约定也属无效。对于“如出轨、不忠自断五指、将出轨视频发到网上、当众跪下乞求原谅”等内容,侵犯了法定的生命健康权及人格尊严,亦无效。

综上,惩罚条款的约定主要应集中在双方的财产分割方面,《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忠诚协议中予以约定,也较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要注意惩罚约定应有可操作性,如贫困家庭作出“出轨赔偿一亿元”这种不切实际的约定,法院亦不会支持。

四、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甲、被告叶某于1998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0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

2009年8月12日,双方签订《约定》一份,约定:“……一、双方必须以家为重,忠诚于家;二、如一方有违约行为,过错方必须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三、做人要诚实守信,不得违背诺言。”

2009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嫖赌、重婚、与他们同居),而且由过错方先提出离婚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一、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且承担家庭的所有债权债务。二、过错方应支付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原、被告婚后,原告先后与曹某某、陈某某关系暧昧,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隔阂,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出具悔过书。

2014年1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直接抚养婚生子,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节达到“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原告先后与曹某某、陈某某关系暧昧,且与陈某某开房同居,但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情形下,被告可否要求损害赔偿,法律未明文禁止。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