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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4-03 | 4018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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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刑事合规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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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贾某注册成立某公司,但未正式投入运营。2014年7月,贾某伙同朱某、张某1、毛某等人共同注资运营某公司。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程某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被告人程某伙同贾某、朱某、张某1等人,联系杨某、段某等众多网络关键词持有人,谎称某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单位,专门开展网络关键词转让业务,向客户谎称可以高价收购被害人手中的关键词,但需要办理交易许可证、版权证书、安全认证、通用网址认证等增值服务,使得被害人误以为通过某公司办理业务就可以实现网络关键词的高价转让,进而“自愿”向某公司交付大量钱款办理上述增值服务。后向被害人提供虚假证实、虚假认证等价格低廉的服务。被告人程某参与诈骗被害人杨某、段某诈骗款项共计781200元,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提成比例从被害人所办理的服务项目获利2万元。 2015年8月4日,被害人杨某以被诈骗为由报案至天津市某区公安局某分局,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程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程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程某分别赔偿被害人杨某、段某各人民币2万元,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段某的陈述;已决犯贾某、朱某、张某1、刘东、张某2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孟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的POS的基本信息以及交易记录、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账户的交易信息以及结算业务申请书、涉案手机的通话记录、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合作协议书以及情况说明、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出具的回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出具的回函、证明、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出具的回函、情况说明、北京安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冒充网址的说明、被害人提供的交易流水、服务合同、程某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等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