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律师最近办理一起游戏外挂/插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发现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存在检材来源不明、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等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由于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比较典型,本文特以该鉴定意见为例,来展示相应的质证思路
。警方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逮捕山东篡改高考志愿嫌疑人是否合理?
山东考生篡改同学高考志愿续:警方已提请逮捕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罪名。法律条文为:
由于游戏外挂/插件鉴定意见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往往是认定外挂/插件是否具有破坏、非法控制、侵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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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涉嫌提供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刑事拘留,会被如何判刑?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不是随便什么行为都能往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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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的鉴定时间,显示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9月2日。这说明用于该次鉴定的检材最晚在2020年7月21日就应该被提取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现场勘验笔录》(证据材料一P93)显示的勘验时间是2020年8月12日,这一时间明显晚于鉴定机构开始鉴定的2020年7月21日。这意味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现象明显不合常理,辩护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鉴定机构的检材来源不明,进而整个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进而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检材来自于“盖有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公章的视听资料袋一个,内含光盘一张,光盘中含《梦#游》外挂“梦#助手”文件
不讨论篡改同学志愿的考生的行为,只看警方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来提请逮捕是否合理。
在资料摘要中显示,该光盘品牌为“PHIL#PS”,大小为4.7G,卷标名均为“0720远勘”,将该压缩包解压后的文件名称分别为:hash.txt,kk2020
嫌疑人是取得了被改志愿考生的用户名和密码正常通过了志愿填报系统的身份验证进而修改他人志愿的。题主以为计算机系统,以及相应的身份验证体系全程都在正常运行并没有被破坏
这说明用于鉴定的检材在光盘中的命名为“0720远勘”,但是该名称与侦查机关勘验所得的材料名称不一致。根据2020年8月12日《现场勘验笔录
所以警方主打的点大概是: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但不知具体的针对禁止冒用他人身份登陆计算机系统的“国家规定”有哪些?并且把冒用他人身份这一行为归并到“破坏计算机系统”这一类别是否合理?
从以上的内容可知,侦查机关勘验获得的数据被命名为“梦#助手.rar”与鉴定机构用于鉴定获得的检材名称:0720远勘,hash.txt,kk2020-07
回答: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将东方网的网站访问DNS解析到国外的赌博网站的案件,造成东方网10几个小时无法正常运行,被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的内容显示,压缩形成的“梦#助手.rar”文件大小为280MB,但是《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光盘内的文件大小为“4.7G”
接下来,详细讲解本罪,并结合您的问题给与回答。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的内容显示,压缩形成的“梦#助手.rar”文件的SHA256值的四位尾数为727C,但是鉴定机构用于鉴定的检材的SHA256值
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此种情形下,一审法院对于“(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情形未能发现,导致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被采信,进而进行了错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股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类别上,该鉴定意见标明的是“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这说明该鉴定属于“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而根据《关于适用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是应该审查和认定的内容之一,但是本案的鉴定意见中,在(二)鉴定方法中提及遵循的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的鉴定机构在明确鉴定类别属于“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情形下,宁愿遵守与声像资料规范要求无关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和《电子物证软件功能检验技术规范》,也不遵守《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显然属于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情形。
修改高考分数构成犯罪吗?
由于鉴定过程中并未严格遵守相应的专业规范,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均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的可能性,使得该鉴定意见的内容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如果
从目前《刑法》467个罪名来看,没有一个罪名是可以套用的。所以,怎么办呢?唯一一个可以对号入座的罪名就是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综上所述,2020年9月2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多处不符合鉴定意见审查与认定规则要求的问题,而该类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该鉴定意见
司法实践中,笔者还碰到过 修改驾校科目一考试分数的情况。也都是以本罪来判处的。
真实性、合法性,一审法院错误的将具有以上问题的该份鉴定意见采信为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导致本案在鉴定意见的证据采信上存在问题
作案手法有哪些?
本文是车冲律师结合办理计算机类案件中的实务经验总结所得,希望对该类涉案人员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帮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一般都是通过植入木马程序,进行修改、篡改数据,或者导致计算机系统瘫痪,无法运行等。至于行为人是通过什么名义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对于性质认定并无影响。
人们视为“道德上可疑的并可被视为违法”的技术。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领域和行为,情境化地探讨网络爬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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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违法性及其刑事规制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网络安全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确立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合法性原则以及网络爬虫领域规范爬虫行为的行业规则即爬虫协议(Robots协议),是判断爬虫行为形式上非法的重要标准。对爬虫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否构成犯罪还应从实质上加以判断。行为人在权限许可范围内使用爬虫